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 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檢察、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十一、封鎖保存 (一)於搶救完畢,為避免現場遭破壞,須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 知書」(詳如附件二),並封鎖現場、保存狀況證據,必要時會 同當地警察機關進行火災現場勘查、採證。 (二)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監視禁止關係人進入,以 保持現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錄。 (三)以燒燬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查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 (四)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禁止進入。
二十一、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瞭解。 (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三)告知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及製作訪談筆錄日期、時間、地點。 (四)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五)現場無再勘查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查完畢通知書」(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