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93年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 - 相關法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3.04.13)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高空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
    排炮及連珠炮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七條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
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
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
達管制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