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96年內授消字第0960824997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因場所用途、
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
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
限。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
      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
      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
      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
      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
      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社區復健中心、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
      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
      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康復之家。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稚園、托兒所。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第 28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備: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
    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三、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無開口樓層。
四、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舞臺部分
    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
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
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
算。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
    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第 114 條
探測器應依裝置場所高度,就下表選擇探測器種類裝設。但同一室內之天
花板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以平均高度計。
┌──┬───────┬──────┬──────┬─────┐
│裝置│未滿四公尺    │四公尺以上  │八公尺以上未│十五公尺以│
│場所│              │未滿八公尺  │滿十五公尺  │上未滿二十│
│高度│              │            │            │公尺      │
├──┼───────┼──────┼──────┼─────┤
│探測│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局限型│差動式分佈型│離子式局限│
│器種│差動式分布型、│、差動式分布│、離子式局限│型一種、光│
│類  │補償式局限型、│型、補償式局│型一種或二種│電式局限型│
│    │定溫式、離子式│限型、定溫式│、光電式局限│一種、光電│
│    │局限型、光電式│特種或一種、│型一種或二種│式分離型一│
│    │局限型、光電式│離子式局限型│、光電式分離│種、火焰式│
│    │分離型、火焰式│一種或二種、│型、火焰式。│。        │
│    │。            │光電式局限型│            │          │
│    │              │一種或二種、│            │          │
│    │              │光電式分離型│            │          │
│    │              │、火焰式。  │            │          │
└──┴───────┴──────┴──────┴─────┘
第 129 條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五、火警發信機之構造及功能符合 CNS、八八七六之規定。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
警分區,得免設。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
    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
    ,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
    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
    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第 183 條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
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
    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
    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
    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
    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
    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
    話之裝置。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
    十一公厘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
    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
    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
                │中  繼  泵  浦  運  轉  時│↑
                │                          │7 ㎝以上
                │  送水壓力    ㎏f/C㎡    │↓
                └─────────────┘─
                │←     20 ㎝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