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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自動撒水設備使用之密閉式撒水頭,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
    及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標準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圓
      形分布者。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與標準型撒水頭有別,係將加壓水分撒於地面及
      壁面,以符合”壹、十四、(二)、 1  及 2”試驗規定。
(三)側壁型撒水頭:將加壓水均勻撒出,形成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
      圓形分布者。
(四)迴水板:在噴頭之頂端,使加壓水流細化並分撒成規定撒水形狀之
      元件。
(五)設計載重:裝配撒水頭預先設定之重量。
(六)標示溫度:撒水頭預先設定之動作溫度,並標示於撒水頭本體。
(七)最高周圍溫度: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溫度;但標示溫度未滿 75 ℃者
      ,視其最高周圍溫度一律為 39 ℃。
      Ta=0.9 Tm-27.3
      Ta:最高周圍溫度(℃)
      Tm: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八)放水壓力:以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測試撒水頭之放水狀況所
      呈現之靜水壓力。
(九)框架:撒水頭之支撐臂及其連接部分。
(十)感熱元件:加熱至某一定溫度時,會破壞或變形引發撒水頭動作之
      元件,包括:
      1.易熔元件:易熔性金屬或易熔性物質構成之感熱元件。
      2.玻璃球:將工作液密封於玻璃球體內之感熱元件。
(十一)釋放機構:撒水頭中由感熱及密封等零件所組成之機構;即撒水
        頭啟動時,能自動脫離撒水頭本體之部分。
(十二)沉積:撒水頭受熱動作後,釋放機構中之感熱元件或零件之碎片
        滯留於撒水頭框架或迴水板等部位,明顯影響撒水頭之設計形狀
        撒水達 1  分鐘以上之現象,即稱之。
二、構造
(一)基本構造:撒水頭組裝所用之螺紋應為固定,其固定力應在下列規
      定數值以上,且該力矩應在無載重狀態下測定。
      1.因裝接於配管作業而受影響之部分為 200 kgf-cm 。
      2.組裝後受外力影響之部分為 15 kgf-cm。
      3.前述兩項以外之部分為 2 kgf-cm 。
(二)裝接部螺紋:撒水頭依標稱口徑之區分,其裝接部螺紋應符合 CNS
      4108  液壓或氣壓管路用接頭螺紋之規定(如表 1  所示),且螺
      紋標稱應與撒水頭之標示相符。
      表 1
      ┌───────┬─────────┐
      │標稱口徑      │螺紋標稱          │
      ├───────┼─────────┤
      │10 A、15 A    │PT 1/2            │
      ├───────┼─────────┤
      │20 A          │PT 1/2  或 PT 3/4 │
      └───────┴─────────┘
      (PT  為管用推拔螺紋)
(三)外觀:以目視就下列各部分檢查有無製造上之缺陷。
      1.易熔元件、框架、調整螺釘等承受負載之部分,不得有龜裂、破
        壞、加工不良等損傷,或嚴重斷面變形。
      2.迴水板應確實固定,不得有龜裂、砂孔、鰭片壓損、變形,或流
        水衝擊所致之表面損傷。
      3.調整螺釘之螺母部分及尖端之形狀,不得對撒水產生不良影響。
      4.調整螺釘應確實固定。
      5.裝接部分之螺紋形狀應符合標準,不得有破損、變形之現象。
      6.噴嘴部分不得有損傷、砂孔、變形等不良現象。
      7.墊片部分不得有位置偏差或變形現象,且不得重覆使用。
      8.玻璃球內之氣泡大小應穩定,且玻璃容器上不得出現有害之傷痕
        及泡孔。
      9.撒水頭表面不得有危及處理作業之鐵銹或損傷。
(四)核對設計圖面:撒水頭之構造、材質、各部分尺度、加工方法等,
      應符合所設計圖面記載內容。
      1.與性能或機能有直接關係之圖說,應註明許可差。
      2.各組件之圖說應註明製造方法(例如鑄造方法、裝配方向等)。
三、材質:撒水頭所用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裝置部位及框架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336(黃銅鑄件)、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
(二)迴水板之材質應符合 CNS 4125 (青銅鑄件)、CNS 4383(黃銅板
      及捲片),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蝕性、耐熱性者。
(三)撒水頭使用本基準規定以外之材質時,應提出其強度、耐蝕性、耐
      熱性之證明文件。
(四)墊片等如使用非金屬材料,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測試:
      1.將撒水頭放置於 140 ± 2 ℃恆溫槽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
        ,採最高周圍溫度 +100 ℃),經過四十五天後,置於常溫二十
        四小時,復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2.依”四、(二)”規定之環境溫度試驗後,進行”十一(三)”
        功能動作試驗,檢視是否正常。
四、強度試驗
(一)耐洩漏試驗
      1.將撒水頭施予 25 kgf∕cm2  之靜水壓力,保持 5  分鐘不得有
        漏水現象。
      2.以目視檢查有困難者,則將撒水頭之墊片部分用三氯乙烯洗滌乾
        淨、放置乾燥後,裝接於空氣加壓裝置之配管上,然後將撒水頭
        浸入水中,施予 25 kgf∕cm2  之空氣壓力 5  分鐘,檢查有無
        氣泡產生,據以判斷有無洩漏現象。
(二)環境溫度試驗
      1.就表 2  所列標示溫度區分對應之試驗溫度,或較標示溫度低 1
        5 ℃之溫度,由兩者中擇其較低溫度作為試驗溫度,將撒水頭投
        入在試驗溫度±2 ℃以內之恆溫槽內 30 天。
        表 2
        ┌───────────┬─────┐
        │標示溫度區分          │試驗溫度  │
        ├───────────┼─────┤
        │未滿 75 ℃            │52  ℃    │
        ├───────────┼─────┤
        │75  ℃以上未滿 121  ℃│80  ℃    │
        ├───────────┼─────┤
        │121 ℃以上未滿 162  ℃│121 ℃    │
        ├───────────┼─────┤
        │162 ℃以上未滿 200  ℃│150 ℃    │
        ├───────────┼─────┤
        │200 ℃以上            │190 ℃    │
        └───────────┴─────┘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三)衝擊試驗
      1.由任意方向施予撒水頭最大加速度 100 g(g 為重力加速度)之
        衝擊 5  次後,應無損壞和零件移位、鬆動等現象。
      2.本試驗完畢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四)裝配載重試驗
      1.將撒水頭固定裝置於拉抗力試驗機上,用最小刻度 0.01 mm  之
        針盤指示量規(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
        .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裝置在框架之
        前端或迴水板上,以測量感熱元件動作時框架之變形量。
      2.確認針盤指示量規指示為零,穩定後,以火焰、熱風或其它適當
        方法使感熱元件動作後 2  分鐘,俟針盤指針穩定後,讀取針盤
        指示之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
        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
        作為框架變形量之實測值Δ X(mm)。
      3.再將框架緩慢增加負載至其變形量(Δ X)恢復為零,載重值讀
        取至 1 kgf,以此作為框架之裝配載重(Fx),其值取至個位數
        ,小數點以下不計。
      4.依下列公式計算框架裝配載重(Fx)對設計載重(F) 之偏差,
        其值取至個位數。
                      FX–F
          偏差(%)=───×100
                        F
(五)框架永久變形量試驗
      1.進行前項裝配載重試驗之”1及2”後,對框架緩慢增加負載,
        以撒水頭軸心方向,自外部施予設計載重拉力,讀取針盤指示之
        框架變形量至 0.001 mm (標準變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
        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
        即框架變形量Δ Y(mm)。
      2.依前述”1”,對框架施以 2  倍設計載重拉力,然後立即除去
        載重至零,並測量此時框架之殘留延伸量至 0.001 mm (標準變
        形量在 0.020 mm 以下時,用最小刻度 0.0001 mm  之針盤指示
        量規讀取至 0.0001 mm),此即框架永久變形量Δ Z(mm)。
      3.依下列公式計算變形比,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個位。
                      ΔZ
        變形比(%)=──×100
                      ΔY
五、易熔元件之強度試驗:將易熔元件由撒水頭拆下,依正常裝配狀態安
    裝在試驗夾具中(其受力狀態應與正常裝配時完全相同),然後放入
    規定溫度之試驗箱中,施予規定載重連續 10 天,該易熔元件不得發
    生變形或破損現象。
(一)規定溫度為 20 ℃。但撒水頭標示溫度在 75 ℃以上者,採用該撒
      水頭之最高周圍溫度減去 20 ℃之溫度。且試驗箱之溫度應在規定
      溫度±2 ℃以內。(ta=0.9 tm–27.3;ta  為最高周圍溫度,tm
      標示溫度)。
(二)規定載重係由框架設計載重 F(kg)與槓桿比所求出對易熔元件之
      載重,乘以 13 倍為其規定載重,此值取至個位數,小數點以下不
      計。
六、玻璃球之強度試驗
(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
      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
      (閃火點超過試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
      度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玻璃球內之氣
      泡消失或達標示溫度之 93 %為止。立即將撒水頭從液浴中取出置
      於大氣中自然冷卻,直至玻璃球內之氣泡重新出現。冷卻時應保持
      玻璃球之密封尖朝下。如此重覆試驗 6  次後,玻璃球不得出現龜
      裂或破損現象。
(二)玻璃球之冷熱衝擊試驗: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應
      採用之液體種類如”六(一)”)。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
      開始以不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低於標示溫度 1
      0 ℃之溫度,保持 5 min  後,將撒水頭取出,使玻璃球之密封尖
      朝下,立即浸入 10 ℃之水中,玻璃球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三)玻璃球之加載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對其施加 4  倍之設計載重
      ,不得出現龜裂或破損現象。
      1.加載負荷時應注意勿使其遭受其它外力撞擊,加載速度應為 100
        0 ±100 kgf∕min。
      2.本試驗後,應依”(一)”進行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
        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 ,藉溫度變化
        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七、釋放機構之強度試驗:以撒水頭軸心方向由外部施予撒水頭之釋放機
    構設計載重之 2  倍載重,用目視檢查,釋放機構不得發生變形、龜
    裂或破損現象。如感熱元件為玻璃球,應依”六、(一)”進行玻璃
    球之加熱冷卻試驗 3  次,且在每次加熱後,將玻璃球置於大氣中約
    15 min,藉溫度變化以篩檢用目視檢查無法察覺之異常現象。
八、振動試驗:施予撒水頭全振幅 5  mm,振動頻率每分鐘 1500 次之振
    動 3  小時後,撒水頭各組件應無鬆動、變形或損壞現象。本試驗後
    ,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九、水鎚試驗:將撒水頭依正常工作位置安裝在水鎚試驗機(活塞式幫浦
    )上,以 3.5 kgf∕cm2 到 35 kgf∕cm2  之交變水壓,每秒交變 1
    次,對撒水頭進行連續 4000 次之水鎚試驗。本試驗後,應依”四、
    (一)”進行耐洩漏試驗。
十、腐蝕試驗
(一)應力腐蝕試驗:撒水頭得依下列”1或2”兩種方式進行應力腐蝕
      試驗。
      1.硝酸亞汞應力腐蝕試驗
     (1)將撒水頭浸入重量百分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中 30 秒,
          取出後以清水沖洗,然後將其浸入重量百分比 1  %之硝酸亞
          汞 [Hg2 (NO3)2‧3H2O] 溶液中,此溶液之用量為每試一個
          撒水頭需 200 ml 以上,並按每 100 ml 溶液中加入重量百分
          比濃度為 50 %之硝酸溶液 1 ml 。將撒水頭在 20 ±3 ℃之
          液溫下浸泡 30 min ,取出撒水頭,沖洗、乾燥後,仔細檢查
          ,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脫層或破損現象。
     (2)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2.氨水應力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中進行,試驗箱內放一個平底大口之玻璃
          容器。按照每 1 cm3  之試驗容積加氨水 0.01 ml  之比例,
          將比重為 0.94 之氨水加入玻璃容器中。讓其自然揮發,以便
          在試驗箱內形成潮濕之氨和空氣之混合氣體。其成分約為:氨
          35  %;水蒸氣 5  %;空氣 60 %。
     (2)將撒水頭去掉油脂,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
          度應保持在 34 ±2 ℃,歷時 10 天。試驗後,將撒水頭沖洗
          、乾燥,再仔細檢查,其任何部位不得出現會影響性能之龜裂
          、脫層或破損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四、(一)”進行耐洩漏試驗,並應依”十
          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功能試驗。
(二)二氧化硫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玻璃試驗箱(5l)中進行。箱底盛入濃度為 40g/l 之
        硫代硫酸鈉(Na2S2O3)水溶液 500 ml。另準備溶有硫酸 156ml
        之水溶液 1000 ml,每隔 12 小時將此水溶液 10ml 加入試驗箱
        中,使其產生亞硫酸氣(H2SO3) 。
      2.將撒水頭懸掛於試驗箱之中間部位。試驗箱內之溫度應保持在 4
        5 ±2 ℃,濕度應在 90 %以上,歷時 4  天,試驗後,撒水頭
        各部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3.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三)鹽霧腐蝕試驗
      1.本試驗在鹽霧腐蝕試驗箱中進行。用重量百分比濃度 20 %之鹽
        水溶液噴射而形成鹽霧。
        鹽水溶液之密度為 1.126  至 1.157 g/cm3 ,pH  值為 6.5
        至 7.2。
      2.將撒水頭按正常之安裝形式,用支撐架懸掛在試驗箱之中間部位
        。試驗箱之溫度應為 35 ±2 ℃。應收集從撒水頭上滴下之溶液
        ,不使其回流到儲液器中作循環使用。在試驗箱內至少應從兩處
        收集鹽霧,以便調節試驗時所用之霧化速率和鹽水溶液之濃度。
        對於每 80 cm2 之收集面積,連續收集 16 小時,每小時應收集
        到 1.0  至 2.0 ml 之鹽水溶液,其重量百分比濃度應為 19 %
        至 21 %。
      3.本試驗歷時 10 天。試驗結束後,取出撒水頭,在溫度 20 ±5
        ℃、相對濕度不超過 70 %之環境中乾燥 7  天後,撒水頭各部
        位不得出現明顯之腐蝕或損壞現象。
      4.本試驗後,應依”十一、(三)”進行 0.5 kgf/cm2 壓力下之
        功能試驗。
十一、動作試驗
  (一)動作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
          採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
          驗溫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10 ℃之溫度開始以不
          超過 0.5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直至撒水頭動作(釋放機
          構應能完全分解,如屬玻璃球型,其玻璃球應破損)為止,實
          測其動作溫度。實測值 α0(℃)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
          一位。此動作溫度實測值就易熔元件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7
          %至 103  %之間;就玻璃球型應在其標示溫度之 95 %至 1
          15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動作溫度實測值(α 0)與標示溫度(α)之
          偏差,其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

                      α0–α
          偏差(%)=────×100
                         α
(二)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
      1.將撒水頭置入溫度分布均勻之液槽內,標示溫度未滿 79 ℃者採
        用水浴(蒸餾水),79  ℃以上者採用油浴(閃火點超過試驗溫
        度之適當油類)。由低於標示溫度 20 ℃之溫度開始以不超過 0
        .5  ℃/ min  之加熱速度昇溫至玻璃球內氣泡消失之溫度或達
        標示溫度之 93 %,反覆試驗 6  次,求其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
        均值β 0(℃),此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一位。玻璃球
        之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應在氣泡消失溫度申請值之 97 %
        至 103  %之間。
      2.依下列公式計算氣泡消失溫度實測平均值β 0  對申請值β之偏
        差,此值取至小數點第一位。
                      β0–β
          偏差(%)=────×100
                         β
      3.本試驗與”六、(一)”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同時進行。
(三)功能試驗
      1.功能試驗裝置參考附圖 1  所示,將撒水頭依正常使用之安裝形
        式進行安裝測試。
      2.對於撒水頭之每個正常安裝位置,在 0.5 、3.5 、10 kgf∕cm2
        之水壓下,分別進行功能試驗。撒水頭啟動後,在 5  秒內達到
        規定壓力;撒水時間應不少於 90 秒。
      3.撒水頭應啟動靈活、動作完全,在啟動後達到規定壓力,應仔細
        觀察,如出現沉積現象,不得超過 1  分鐘。
十二、感度-熱氣流感應試驗:按撒水頭標示溫度區分及感度種類,依表
      3 設定水平氣流試驗條件,其實際動作時間,應在下列公式所計算
      之動作時間(t 值)內。

      表 3
      ┌──────┬────┬──────────────┐
      │            │        │試驗條件                    │
      │標示溫度區分│感度種類├─────┬────────┤
      │            │        │氣流溫度℃│氣流速度(m/s)│
      ├──────┼────┼─────┼────────┤
      │未滿 75 ℃  │第一種  │135       │1.8             │
      │            ├────┼─────┼────────┤
      │            │第二種  │197       │2.5             │
      ├──────┼────┼─────┼────────┤
      │75  ℃以上未│第一種  │197       │1.8             │
      │            ├────┼─────┼────────┤
      │滿 121  ℃  │第二種  │291       │2.5             │
      ├──────┼────┼─────┼────────┤
      │121 ℃以上未│第一種  │291       │1.8             │
      │            ├────┼─────┼────────┤
      │滿 162  ℃  │第二種  │407       │2.5             │
      ├──────┼────┼─────┼────────┤
      │162 ℃以上  │第一種  │407       │1.8             │
      │            ├────┼─────┼────────┤
      │            │第二種  │407       │2.5             │
      └──────┴────┴─────┴────────┘
      (備註:第一種感度種類係指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種類
      係指一般反應型撒水頭)

                        θ–θr
      t =τ×loge(1 +────)
                          δ

      式中,t :動作時間(s)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τ:時間常數(s) ,第一種為 50 秒,第二種為 250  秒
                ,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僅適用第一種感度種類,
                時間常數為 40 秒。
            θ:撒水頭之標示溫度(℃)
            θr :撒水頭投入前之溫度(℃)
            δ:氣流溫度與標示溫度之差(℃)
      檢測方法:
      1.撒水頭先以聚四氟乙烯膠帶密封於試驗配管上,再施以 1.0 kgf
        ∕cm2 之空氣壓力。
      2.黃銅製裝置座(如附圖 2)之溫度,在試驗中應保持在 20±1
        ℃。
      3.氣流溫度應在規定值±2 ℃以內。
      4.氣流速度應在規定值±0.1 m/s  以內。
      5.安裝方向對水平氣流無方向性之撒水頭,可以任意方向裝置進行
        試驗;而具有方向性之撒水頭,則以水平氣流對感熱元件影響最
        直接之角度為起點,第一種撒水頭迴轉 25 度,第二種撒水頭迴
        轉 15 度,以進行試驗。
      6.撒水頭應先置入 20±2  ℃之恒溫槽內 30 min 以上,再迅速定
        位進行試驗。
      7.試驗時觀察撒水頭之動作狀況,其釋放機構應完全動作,且動作
        時間應符合規定。
      8.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撒水頭標示溫度須未滿 121  ℃,其
        試驗條件分別為:標示溫度 75 ℃未滿時,測試氣流溫度 135
        ℃,氣流速度 1.8 m/s;標示溫度 75 ℃以上 121  ℃未滿時,
        測試氣流溫度 197  ℃,氣流速度 1.8 m/s。
十三、放水量試驗:在放水壓力 1 kgf/cm2 之狀態下測定撒水頭之放水
      量,並依下列公式算出流量特性係數(K 值),其值應在表 4  所
      列之許可範圍內。

        Q =K √P
      式中,Q :放水量(l∕min)
            P :放水壓力(kgf∕cm2)
      表 4
      ┌────┬─────┬─────┬─────┐
      │標稱口徑│10A       │15A       │20A       │
      ├────┼─────┼─────┼─────┤
      │K 值之許│50(1 ±5/│80 (1 ±5│114(1 ±5│
      │可範圍  │100)     │/100)    │/100)    │
      └────┴─────┴─────┴─────┘
  (一)將配管內空氣抽空,然後進行水壓調整,使壓力計與放水之接頭
        水壓相同。
  (二)水流經過如附圖 3  之放水量試驗裝置(整流筒)且以放水壓力
        1 kgf∕cm2  測量 100l 之水由撒水頭放出之時間 t(s) ,取
        至 0.1  秒。並依下列公式計算放水量 Q(l∕min)及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各數值用無條件捨去法取至小數第二位。流量特性
        係數 K  值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100
          Q =──×60
               t

               Q
          K =───
               √P
十四、撒水分布試驗
  (一)標準型撒水頭(小區劃型撒水頭除外)得依下列”1 或第 2”進
        行撒水分布試驗:
        1.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
          量,以撒水頭軸心為中心,在每一同心圓上各水盤採水量之平
          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5(對有效撒水半徑(r) 為 2.3m 者
          而言),或附圖 6(對 r  為 2.6m 者而言),或附圖 7(對
          r 為 2.8m 者而言)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全放水量之 60 %
          以上應撒在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300cm(對 r  為 2.3m
          者而言)或半徑 330cm(對 r  為 2.6 m  者而言)或半徑 3
          60cm(對 r  為 2.8 m  者而言)之範圍內。在一個同心圓上
          之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
          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
       (1)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3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9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0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 、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
              水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
              下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6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m(ml/
              min),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3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 qn 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3)有效撒水半徑 r 為 2.8 m 之撒水頭
            a.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
              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
              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
              入法取至個位數。
            b.計算以撒水頭為軸心之同心圓上各水盤(即附圖 4  中具
              相同編號者)之全採水量 qn (ml/min) ,n =1 ~10
              ,並計算該同心圓上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n ‧m (ml
              /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c.撒水頭為軸心,半徑 360 cm 範圍內之全撒水量 Q' (ml
              /min) ,由前述qn乘以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Q'=1.41q1+1.57q2+2.35q3+3.14q4+3.92q5+4.71q6
                  +5.49q7+6.28q8+7.06q9+7.84q10

            d.測定放水壓力 1.0、4.0、7.0 kgf/cm2 時每分鐘之放水
              量 Q(l/min)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小數第一位。並依下
              列公式計算出各種放水壓力下之全撒水量 Q' 對放水量 Q
              之比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Q'
              比值(%)=─×100
                          Q

            e.同心圓上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
              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將該水盤之排列旋轉 22.5 度以內,重做試
              驗,所量得之採水量與原採水量之平均值可視為該水盤之
              採水量;亦得以該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
              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量。
        2.使用如附圖 8  及附圖 9  所示分別做十只水盤及十六只水盤
          撒水分布試驗,檢測撒水集中及水量分布狀況。
       (1)十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一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cm 之 2.54cm 支管上,撒水頭下
              方並列 30.5 cm*30.5 cm 水盤十只。
            b.量測用水盤固定於馬達帶動之旋轉桌面,第一只水盤中心
              對準撒水頭,速度每分鐘一轉。
            c.撒水頭孔徑 6.4mm、7.9mm 、9.5mm 、11.1mm  及 12.7m
              m 放水量為 0.95L/s,孔徑 12.8mm 放水量為 1.32L/s 。
            d.當一個水盤充滿水及放水十分鐘後,距離撒水頭最遠端之
              水盤撒水分布量需少於每平方公尺 0.007 L/s。
       (2)十六只水盤撒水分布試驗:
            a.將四個撒水頭依其型式(向上型或向下型)裝於 3.7 m*
              3.7m  天花板下方 17.8 cm  之 2.54cm 支管上。
            b.四個撒水頭裝在 3m *3m  正方形之四頂角,撒水頭下方
              2.3m  排列 30.5cm *30.5cm  水盤十六只。
            c.放水十分鐘後量測水盤之分布水量,需符合下列規定:
           (a)不得小於表 5  所列最小平均分布量。
           (b)各只水盤亦不得小於所得平均量之百分之七十五。

                表 5
                ┌────┬───────┬─────────┐
                │撒水頭孔│每一個撒水頭流│最小平均分佈量    │
                │徑(mm)│量(L/s)     │(每平方公尺 L/S)│
                ├────┼───────┼─────────┤
                │ 6.4    │  0.24        │  0.02            │
                │ 7.9    │  0.33        │  0.04            │
                │ 9.5    │  0.47        │  0.05            │
                │11.1    │  0.71        │  0.08            │
                │12.7    │  0.95        │  0.11            │
                │13.5    │  1.32        │  0.14            │
                └────┴───────┴─────────┘
  (二)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
        1.地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4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驗裝置
          ,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以該撒水頭軸心為中心之半徑 260cm
          範圍內,所有水盤之平均採水量應在 0.2 l/min 以上,且各
          水盤之採水量應在 0.02 l/min  以上。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測量其放水量 Q(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編號 1
            至 8  號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
            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合計各水盤每分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除以水盤數
            ,計算其平均值,此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壁面撒水分布試驗:使用如附圖 10 所示之壁面撒水分布試驗
          裝置測量,各壁面之採水量應在 2.5 l/min 以上;且撒下之
          水應能將地面至天花板下方 0.5 m  之壁面有效濡濕。
       (1)將一個小區劃型撒水頭裝在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放水,測量各壁面每分鐘之採
            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2)各壁面濡濕之狀況,藉目視檢查之。壁面濡濕之高度,以壁
            面和壁面交會之處作為起點,至另一方壁面,每間隔 45 cm
            ,由天花板下方至地面以 1 cm 為單位測量其濡濕高度,各
            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三)側壁型撒水頭之撒水分布試驗:使用附圖 11 所示之撒水分布試
        驗裝置,測量各水盤之採水量,在撒水頭之前方(與壁面平行者
        )及兩側(與壁面垂直者)之採水量平均值分布曲線應如附圖 1
        2 所示之撒水分布曲線。各水盤所採水量不得有顯著差異,且採
        水量之最小值應在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70 %以上。又靠近撒水頭
        之壁面應有被水濡濕之現象。
        1.將一個撒水頭裝在撒水分布試驗裝置上,分別以 1.0、4.0 及
          7.0 kgf∕cm2  之放水壓力各做 2  次試驗,測量各水盤每分
          鐘之平均採水量(ml/mi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
        2.計算與壁面平行之各列水盤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
          該列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  (ml∕min) ,各數值用
          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3.計算與壁面垂直之各行水盤距壁面 190 cm 內之全採水量 qs
          (ml/min) ,及該行每個水盤之平均採水量 qs‧m(ml∕mi
          n) ,各數值用四捨五入法取至個位。
        4.各水盤之採水量不應有顯著差異,且採水量應在規定曲線所示
          值之 70 %以上。如某一水盤之採水量未達 70 %時,得以該
          水盤周圍 1m ×1m  範圍內水盤採水量之平均值,視為其採水
          量。
        5.以目視檢查,壁面應有濡濕現象。
十五、標示:撒水頭應在其容易辨認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內容。
  (一)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二)出廠年份。
  (三)安裝之方向:應使用下列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1.標準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S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S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CONV  或 C U/P)
        2.側壁型撒水頭:
       (1)向上裝接者:向上(UPRIGHT 或 SWU)
       (2)向下裝接者:向下(PENDENT 或 SWP)
       (3)上下兩用者:上下兩用(SIDEWALL  或 W U/P)
  (四)標示溫度及顏色標示(色標):如表 6  所示,依標示溫度之區
        分,玻璃球型撒水頭應在其玻璃球工作液中作出相應之色標,易
        熔元件型撒水頭則應在其支撐臂上作出相應之色標。又撒水頭上
        不得塗有易與色標混淆之顏色。

        表 6
        ┌────────────┬─────────────┐
        │玻璃球型撒水頭          │易熔元件型撒水頭          │
        ├──────┬─────┼───────┬─────┤
        │標示溫度區分│工作液色標│標示溫度區分  │支撐臂色標│
        ├──────┼─────┼───────┼─────┤
        │57  ℃      │    橙    │未滿 60 ℃    │    黑    │
        ├──────┼─────┼───────┼─────┤
        │68  ℃      │    紅    │60  ℃以上未滿│          │
        ├──────┼─────┤              │    無    │
        │79  ℃      │    黃    │75  ℃        │          │
        ├──────┼─────┼───────┼─────┤
        │93  ℃      │    綠    │75  ℃以上未滿│          │
        ├──────┼─────┤              │    白    │
        │100 ℃      │    綠    │121 ℃        │          │
        ├──────┼─────┼───────┼─────┤
        │121 ℃      │    藍    │121 ℃以上未滿│          │
        ├──────┼─────┤              │    藍    │
        │141 ℃      │    藍    │162 ℃        │          │
        ├──────┼─────┼───────┼─────┤
        │163 ℃      │    紫    │162 ℃以上未滿│          │
        ├──────┼─────┤              │    紅    │
        │182 ℃      │    紫    │200 ℃        │          │
        ├──────┼─────┼───────┼─────┤
        │204 ℃      │    黑    │200 ℃以上未滿│          │
        ├──────┼─────┤              │    綠    │
        │227 ℃      │    黑    │260 ℃        │          │
        ├──────┼─────┼───────┼─────┤
        │260 ℃      │    黑    │260 ℃以上    │          │
        ├──────┼─────┤              │    黃    │
        │343 ℃      │    黑    │              │          │
        └──────┴─────┴───────┴─────┘
  (五)感度種類:第一種撒水頭,應標示「」或「QR」,撒水半徑 2
        .8m 者應標示「QR」。
  (六)標準型撒水頭之有效撒水半徑:有效撒水半徑為 2.6m 者,應標
        示「r2.6」,有效撒水半徑為 2.8m 者,應標示「r2.8」。
  (七)小區劃型撒水頭:應標示「小」或「S」 ,並標示流量特性係數
        「K50」 。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樣品
(一)型式試驗須提供樣品 50 個(補正試驗須提供 25 個)。
(二)應有足量之特別固定工具,以供試驗操作。
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各試驗項目之樣品數及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一)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
      │試驗項目                                      │樣品數│
      ├───────────────────────┼───┤
      │標示、構造                                    │5     │
      ├─┬──┬──────────────────┼───┤
      │機│共通│耐洩漏                              │50    │
      │能│    ├──────────────────┼───┤
      │  │    │衝擊                                │4     │
      │  │    ├──────────────────┼───┤
      │  │    │環境溫度                            │5     │
      │  │    ├──────────────────┼───┤
      │  │    │裝配載重                            │5     │
      │  │    ├──────────────────┼───┤
      │  │    │構架永久變形量                      │5     │
      │  │    ├──────────────────┼───┤
      │  │    │釋放機構強度                        │4     │
      │  │    ├──────────────────┼───┤
      │  │    │振動                                │5     │
      │  │    ├──────────────────┼───┤
      │  │    │水鎚                                │5     │
      │  │    ├──────────────────┼───┤
      │  │    │應力腐蝕(硝酸汞或氨水)            │2     │
      │  │    ├──────────────────┼───┤
      │  │    │二氧化硫腐蝕                        │3     │
      │  │    ├──────────────────┼───┤
      │  │    │鹽霧腐蝕                            │2     │
      │  │    ├──────────────────┼───┤
      │  │    │動作溫度                            │5     │
      │  │    ├──────────────────┼───┤
      │  │    │感度-熱氣流感應                    │5     │
      │  │    ├──────────────────┼───┤
      │  │    │放水量                              │5     │
      │  │    ├──────────────────┼───┤
      │  │    │撒水分布                            │2     │
      │  ├──┼──────────────────┼───┤
      │  │易熔│易熔片強度                          │4     │
      │  │    ├──────────────────┼───┤
      │  │片型│功能                                │5     │
      │  ├──┼──────────────────┼───┤
      │  │玻璃│玻璃球加熱冷卻                      │5     │
      │  │    ├──────────────────┼───┤
      │  │    │玻璃球冷熱衝擊                      │4     │
      │  │    ├──────────────────┼───┤
      │  │    │玻璃球加載                          │4     │
      │  │    ├──────────────────┼───┤
      │  │    │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                  │5     │
      │  │    ├──────────────────┼───┤
      │  │球型│功能                                │10    │
      └─┴──┴──────────────────┴───┘
(二)試驗流程
      1.易熔片型
                          ┌───┐
                          │耐洩漏│
                          └─┬─┘
  ┌──┬──┬──┬──┬─┴┬──┬──┬─┬──┬──┐
┌┴┐┌┴┐┌┴┐┌┴┐┌┴┐┌┴┐┌┴┐  │┌┴┐┌┴┐┌┴┐
│裝││水││振││衝││功││環││硝│  ││二││構││保│
│配││  ││  ││  ││  ││境││酸│  ││氧││造││  │
│載││  ││  ││  ││  ││溫││汞│  ││化││、││  │
│重││鎚││動││擊││能││度││或│  ││硫││標││管│
└┬┘└┬┘└┬┘└┬┘└┬┘└─┘│氨│  ││腐││示│└─┘
  │    │    │    │    │        │水│  ││蝕│└─┘
┌┴┐┌┴┐┌┴┐┌┴┐┌┴┐      │應│  │└─┘
│構││動││感││釋││放│      │力│  │
│架││作││度││放││  │      │腐│  │
│永││溫││熱││機││水│      │蝕│  │
│久││度││氣││構││  │      └─┘  │
│變│└─┘│流││強││量│            ┌┴┐
│形│      │感││度│└┬┘            │鹽│
│量│      │應│└┬┘  │              │霧│
└─┘      └─┘  │  ┌┴┐            │腐│
                  ┌┴┐│撒│            │蝕│
                  │易││水│            └─┘
                  │熔││分│
                  │片││布│
                  │強│└─┘
                  │度│
                  └─┘

  ◎墊片等使用非金屬材料之撒水頭,應依三、(四)之規定進行測試。

      2.玻璃球型
                          ┌───┐
                          │耐洩漏│
                          └─┬─┘
  ┌──┬──┬──┬──┬─┴┬──┬──┬─┬─┬──┬─
┌┴┐┌┴┐┌┴┐┌┴┐┌┴┐┌┴┐┌┴┐┌┴┐│┌┴┐┌┴┐
│裝││水││玻││振││衝││功││環││玻│││硝││二│
│配││  ││璃││  ││  ││  ││境││璃│││酸││氧│
│載││  ││加││  ││  ││  ││溫││球│││汞││化│
│重││鎚││熱││動││擊││能││度││冷│││或││硫│
└┬┘└┬┘│冷│└┬┘└┬┘└┬┘└─┘│熱│││氨││腐│
┌┴┐┌┴┐│卻│┌┴┐┌┴┐┌┴┐      │衝│││水││蝕│
│構││動│└┬┘│感││釋││放│      │擊│││應│└─┘
│架││作│  │  │度││放││  │      └─┘││力│
│永││溫│┌┴┐│熱││機││水│            ││腐│
│久││度││玻││氣││構││  │            ││蝕│
│變│└─┘│璃││流││強││量│            │└─┘
│形│      │球││感││度│└┬┘          ┌┴┐
│量│      │氣││應│└┬┘  │            │鹽│
└─┘      │氣│└─┘┌┴┐┌┴┐          │霧│
            │泡│      │玻││撒│          │腐│
            │消│      │璃││水│          │蝕│
            │失│      │球││分│          └─┘
            │溫│      │加││布│
            │度│      │載│└─┘
            └─┘      └─┘



─┐
┌┴┐
│構│
│造│
│、│
│標│
│示│
└─┘


◎墊片等使用非金屬材料之撒水頭,應依三、(四)之規定進行測試。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認可基準並符合下列規定:
      1.玻璃球之加熱冷卻試驗中之反覆試驗次數為三次。
      2.玻璃球氣泡消失溫度試驗中之反覆試驗次數為三次。
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達到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二)符合”四”所揭示之事項,得進行補正試驗,但以一次為限。
(三)未達本認可基準所列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
四、允許補正試驗之事項
    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屬於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示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五、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
    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方法
(一)個別認可係依照 CNS 2779 (計數值試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標
      準進行抽樣試驗。
(二)抽樣試驗之嚴寬等級分為特別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
      嚴格實驗。
(三)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
二、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工廠別,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
   (1)易熔片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2)玻璃球型之構架形狀及感熱體動作構造等主要構造相同者。
(二)依新修正之認可基準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表所列項目,雖與原
      受驗之型式相異時,仍得與第一次已受驗之型式列為同一批;但如
      為下表所列項目以外者,如與原受驗型式不同,且依上述”(一)
      ”列為同一區分者,當連續十批次經普通試驗合格時,得轉列為已
      受驗之批次。
      ┌──────────────────────┐
      │  感熱體之形狀、材質(感度種類不同者除外)│
      │  構架之材質、斷面形狀                    │
      │  噴頭之形狀(流量係數K 值不同者如外)    │
      │  迴水板之形狀                            │
      │  裝配部螺紋                              │
      │  易熔片之材質或形狀                      │
      │  裝置方向                                │
      │  耐腐蝕加工或電鍍加工                    │
      └──────────────────────┘
(三)試驗結果應依批別登載於個別認可試驗申請整理表、試驗成績紀錄
      表中,其型號應分別註記於備註欄中。
(四)受驗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
三、個別認可之樣品
    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及樣品之抽樣試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個別認可之樣品數量,應依其試驗嚴格等級及批量,參照附表 1
      至附表 4(抽樣表)決定之。
(二)樣品之抽樣應依下列規定。
      1.抽樣試驗應以每一批為單位。
      2.樣品之多寡,應視整批成品(受驗數量+預備品)數量之多寡及
        試驗等級,按抽樣表之規定抽取,並在重新編號之全部製品(受
        驗批)中,依隨機抽樣法(CNS 9042)隨意抽取,抽出之樣品依
        抽出順序編排序號。但受驗批量如在 300  個以上時,應依下列
        規定分為二段抽樣。
     (1)當受驗批次在五群(含箱子及集運架等)以上時,每一群之製
          品數量應在 5  個以上之定數,並事先編定每一群之編碼;但
          最後一群之數量,未滿該定數亦可。
     (2)同群製品須排列整齊,且排列號碼應能清楚辨識。
     (3)確定從所有群中可抽出五群以上之樣品,以隨機取樣法抽取相
          當數量之群,再由抽出之各群製品作系統式循環抽樣(由各群
          中抽取同一編號之製品),將受驗之樣品抽出。
     (4)依上述方法取得之製品數量超過樣品所需數量時,重複進行隨
          機取樣去除超過部分至達到所要數量。
四、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
(一)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如下表所示。
      ┌────┬──────┐
      │        │構造        │
      │一般試驗├──────┤
      │        │標示        │
      │        ├──────┤
      │        │耐洩漏      │
      ├─┬──┼──────┤
      │分│Ⅰ  │構架強度    │
      │項│    ├──────┤
      │試│    │裝配載重    │
      │驗│    ├──────┤
      │  │    │放水量      │
      │  ├──┼──────┤
      │  │Ⅱ  │動作溫度    │
      │  │    ├──────┤
      │  │    │加熱冷卻    │
      │  │    ├──────┤
      │  │    │氣泡消失溫度│
      │  ├──┼──────┤
      │  │Ⅲ  │動作        │
      └─┴──┴──────┘
      備註:一般試驗之樣品及分項試驗之樣品,得為同一樣品;但分項
            試驗 I、II、III 之樣品,則為不同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流程如下所示。
      1.易熔片型                        2.玻璃球型

              ┌───┐                        ┌───┐
              │耐洩漏│                        │耐洩漏│
              └─┬─┘                        └─┬─┘
        ┌────┼────┐            ┌──┬─┴┬──┐
      ┌┴┐    ┌┴┐    ┌┴┐        ┌┴┐┌┴┐┌┴┐┌┴┐
      │裝│    │動│    │構│        │裝││玻││動││構│
      │配│    │作│    │造│        │配││璃││  ││造│
      │載│    │溫│    │、│        │載││球││  ││、│
      │重│    │度│    │標│        │重││之││作││標│
      └┬┘    └─┘    │示│        └┬┘│加│└─┘│示│
      ┌┴┐              └─┘        ┌┴┐│熱│      └─┘
      │構│                            │構││冷│
      │架│                            │架││卻│
      │永│                            │永│└┬┘
      │久│                            │久│┌┴┐
      │變│                            │變││玻│
      │形│                            │形││璃│
      │量│                            │量││球│
      └┬┘                            └┬┘│氣│
      ┌┴┐                            ┌┴┐│泡│
      │放│                            │放││消│
      │水│                            │水││失│
      │量│                            │量││溫│
      └─┘                            └─┘│度│
                                              └┬┘
                                              ┌┴┐
                                              │動│
                                              │作│
                                              │溫│
                                              │度│
                                              └─┘
(三)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應依本基準之技術規範及貳、型式認可作業”二、(三)
      ”之規定。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之指定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指定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區分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判定方法”之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表列範圍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製品,應分別計算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第八所示
      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檢查等級,且視該批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為
      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若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
      但該批製品經補正試驗合格,經依前述”七、(一)、1 ”之處置
      後,仍未達受驗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應加入第一次試驗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辦理試驗單位提具。
八、試驗分等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達到下列條件時,下次試驗可轉換成寬鬆試驗
        。
     (1)最近連續 10 批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從最近連續 10 批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 6  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該情形下之累計比較,則以一般試驗為之。
     (3)生產穩定者。
      2.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下次試驗應轉換成嚴格試
        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不合格,且將該批連同前 4  批連續共 5
          批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
          者。該等累計比較,以一般試驗之缺點分級為基準。
          在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數未達 5  批期間,發生某批第一次試驗
          即不合格之情形時,將適用普通試驗後之不良品總數累計,達
          附表 5  所示嚴格試驗之界限數以上者。
          具有致命缺點之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3.自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
        嚴格試驗轉換成最嚴格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數累計達 3  批時,
          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之試驗依最嚴
          格實驗進行試驗。
      4.最嚴格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
        轉換成嚴格試驗。
      5.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可轉
        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驗批之試驗
      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係以該批之個別
    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行下次
    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於否)
(一)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不
      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確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
      止該試驗。
      應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通知後,重新擇定時間,依下列規定
      對該批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應依前述六、(二)但書之規定。
十二、其他
      個別認可時,若發現製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樣標
      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肆、缺點判定表
┌──┬────┬─────────┬─────────┬──┐
│試驗│致命缺點│  嚴  重  缺  點  │  一  般  缺  點  │輕微│
│項目│        │                  │                  │缺點│
├──┼────┼─────────┼─────────┼──┤
│所有│致命缺點│                  │                  │    │
│項目│:試驗過│                  │                  │    │
│共通│程中發生│                  │                  │    │
│原則│破壞或變│                  │                  │    │
│    │形之現象│                  │                  │    │
│    │。      │                  │                  │    │
├──┼────┼─────────┼─────────┼──┤
│構造│依本基準│1.承受負載部分發生│1.承受負載部分之缺│製造│
│、材│技術規範│  龜裂或損壞之現象│  點,有影響性能或│廠商│
│質及│三、(四│  。              │  強度之虞。      │名稱│
│標示│)、1 之│2.裝接部螺紋不符規│2.迴水板固定不完全│、商│
│    │試驗,動│  定。            │  或其它類似缺點。│標或│
│    │作功能不│3.構造、材質或釋放│3.調整螺釘固定不完│出廠│
│    │完全者。│  機構之尺寸任意變│  全或脫落。      │年份│
│    │        │  更。            │4.裝接部螺紋有半周│等標│
│    │        │4.裝配載重再次調整│  以上之損壞現象。│示,│
│    │        │  或零件再次組裝。│5.有影響墊片性能之│出現│
│    │        │5.”二、(一)、3 │  缺點,或使用二枚│脫落│
│    │        │  ”所述部分,出現│  以上之墊片。    │、錯│
│    │        │  螺釘無法固定之現│6.玻璃球之玻璃容器│誤或│
│    │        │  象。            │  出現裂痕或泡孔之│無法│
│    │        │6.材質與規格不符。│  現象。          │判別│
│    │        │7.依本基準技術規範│7.裝接部螺紋超過量│之現│
│    │        │  三、(四)、2 之│  規之尺寸上限。  │象。│
│    │        │  試驗,發生漏水現│8.標示溫度、顏色標│    │
│    │        │  象者。          │  示,或安裝方向等│    │
│    │        │                  │  標示,出現脫落、│    │
│    │        │                  │  錯誤或無法判別之│    │
│    │        │                  │  現象。          │    │
│    │        │                  │9.第一種撒水頭之「│    │
│    │        │                  │  」、「QR」或有│    │
│    │        │                  │  效撒水半徑「r2.6│    │
│    │        │                  │  」、「r2.8」等標│    │
│    │        │                  │  示,出現脫落、錯│    │
│    │        │                  │  誤或無法判別之現│    │
│    │        │                  │  象。            │    │
│    │        │                  │10. 小區劃型撒水頭│    │
│    │        │                  │    之「小」、「S │    │
│    │        │                  │    」或流量特性係│    │
│    │        │                  │    數 K  等標示,│    │
│    │        │                  │    出現脫落、錯誤│    │
│    │        │                  │    或無法判別之現│    │
│    │        │                  │    象。          │    │
│    │        │                  │11. 螺紋標稱 PT1/2│    │
│    │        │                  │    用於標稱口徑 2│    │
│    │        │                  │    0A  之撒水頭,│    │
│    │        │                  │    而未作標示。  │    │
│    │        │                  │12. 製造方法任意變│    │
│    │        │                  │    更。          │    │
│    │        │                  │13. 迴水板之尺寸未│    │
│    │        │                  │    在許可差範圍內│    │
│    │        │                  │    。            │    │
│    │        │                  │14. 螺紋之固定力未│    │
│    │        │                  │    達規定值。    │    │
├──┼────┼─────────┼─────────┼──┤
│耐洩│        │1.施予水壓 25kgf/│                  │    │
│漏試│        │  cm2 時,出現漏水│                  │    │
│驗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環境│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溫度│        │漏試驗結果        │                  │    │
│試驗│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撞擊│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裝配│偏差值超│偏差值超過 40 %,│偏差值超過 30 %,│    │
│載重│過+ 50 │但在 50 %以下。  │但在 40 %以下。  │    │
│試驗│%。    │                  │                  │    │
├──┼────┼─────────┼─────────┼──┤
│框架│        │變形比超過 50 %。│                  │    │
│永久│        │                  │                  │    │
│變形│        │                  │                  │    │
│量試│        │                  │                  │    │
│驗  │        │                  │                  │    │
├──┼────┼─────────┼─────────┼──┤
│易熔│在 10 天│                  │                  │    │
│元件│試驗期間│                  │                  │    │
│強度│內,發生│                  │                  │    │
│試驗│變形、破│                  │                  │    │
│    │損或易熔│                  │                  │    │
│    │合金部分│                  │                  │    │
│    │出現龜裂│                  │                  │    │
│    │現象(但│                  │                  │    │
│    │在壓縮載│                  │                  │    │
│    │重時,按│                  │                  │    │
│    │其動作機│                  │                  │    │
│    │構之許可│                  │                  │    │
│    │變形量來│                  │                  │    │
│    │判定)。│                  │                  │    │
├──┼────┼─────────┼─────────┼──┤
│玻璃│加熱時玻│冷卻時玻璃球出現龜│                  │    │
│球加│璃球出現│裂現象。          │                  │    │
│熱冷│龜裂或破│                  │                  │    │
│卻試│損現象。│                  │                  │    │
│驗  │        │                  │                  │    │
├──┼────┼─────────┼─────────┼──┤
│玻璃│玻璃球出│                  │                  │    │
│球熱│現龜裂或│                  │                  │    │
│衝擊│破損現象│                  │                  │    │
│試驗│。      │                  │                  │    │
├──┼────┼─────────┼─────────┼──┤
│玻璃│玻璃球出│                  │                  │    │
│球加│現龜裂或│                  │                  │    │
│載試│破損現象│                  │                  │    │
│驗  │。      │                  │                  │    │
├──┼────┼─────────┼─────────┼──┤
│釋放│發生變形│                  │                  │    │
│機構│、龜裂或│                  │                  │    │
│強度│破損現象│                  │                  │    │
│試驗│。      │                  │                  │    │
├──┼────┼─────────┼─────────┼──┤
│振動│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水鎚│        │本試驗後,進行耐洩│                  │    │
│試驗│        │漏試驗結果        │                  │    │
│    │        │1.施予水壓 25kgf/│                  │    │
│    │        │  cm2 時,出現漏水│                  │    │
│    │        │  現象。          │                  │    │
│    │        │2.施予空氣壓 25kgf│                  │    │
│    │        │  /cm2 時,有氣泡│                  │    │
│    │        │  產生。          │                  │    │
├──┼────┼─────────┼─────────┼──┤
│硝酸│        │本試驗後,進行 0.5│1.荷重之負載部分產│    │
│亞汞│        │kgf /cm2 壓力下之│  生龜裂現象。    │    │
│應力│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2.非荷重之負載部分│    │
│腐蝕│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產生龜裂,經施予│    │
│試驗│        │超過 1 min。      │  10 kgf/cm2 壓力│    │
│或氨│        │                  │  10  分鐘,產生破│    │
│水應│        │                  │  壞現象。        │    │
│力腐│        │                  │                  │    │
│蝕試│        │                  │                  │    │
│驗  │        │                  │                  │    │
├──┼────┼─────────┼─────────┼──┤
│二氧│        │本試驗後,進行 0.5│出現腐蝕或損壞現象│    │
│化硫│        │kgf /cm2 壓力下之│。                │    │
│腐蝕│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                  │    │
│試驗│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 min。      │                  │    │
├──┼────┼─────────┼─────────┼──┤
│鹽霧│        │本試驗後,進行 0.5│出現腐蝕或損壞現象│    │
│腐蝕│        │kgf /cm2 壓力下之│。                │    │
│試驗│        │功能試驗時,動作不│                  │    │
│    │        │完全或出現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 min。      │                  │    │
├──┼────┼─────────┼─────────┼──┤
│動作│1.易熔元│1.易熔元件型之偏差│1.易熔元件型之偏差│    │
│溫度│  件型之│  值超過±10  %,│  值超過±3 %,但│    │
│試驗│  偏差值│  但在±15  %以下│  在 ±10 %以下。│    │
│    │  超過±│  。              │2.玻璃球型之偏差值│    │
│    │  15  %│2.玻璃球型之偏差值│  超過+15  %或-│    │
│    │  。    │  超過+25  %或-│  5 %,但在+25  │    │
│    │2.玻璃球│  15  %,但在+35│  %或-15  %以下│    │
│    │  型之偏│  %或-25  %以下│  。              │    │
│    │  差值超│  。              │                  │    │
│    │  過+35│                  │                  │    │
│    │  %或-│                  │                  │    │
│    │  25  %│                  │                  │    │
│    │  。    │                  │                  │    │
├──┼────┼─────────┼─────────┼──┤
│玻璃│1.偏差值│                  │偏差值超過±3 %(│    │
│球氣│  超過±│                  │包括下列情況:申請│    │
│泡消│  10  %│                  │時註記氣泡會消失,│    │
│失溫│  (包括│                  │而在標示溫度之 93 │    │
│度試│  下列情│                  │%,氣泡仍未消失,│    │
│驗  │  況:申│                  │且標示溫度之 93 %│    │
│    │  請時註│                  │溫度值,超過氣泡消│    │
│    │  記氣泡│                  │失溫度申請值+3 %│    │
│    │  會消失│                  │)。              │    │
│    │  ,而在│                  │                  │    │
│    │  標示溫│                  │                  │    │
│    │  度之 9│                  │                  │    │
│    │  3 %,│                  │                  │    │
│    │  氣泡仍│                  │                  │    │
│    │  未消失│                  │                  │    │
│    │  ,且標│                  │                  │    │
│    │  示溫度│                  │                  │    │
│    │  之 93 │                  │                  │    │
│    │  %溫度│                  │                  │    │
│    │  值,超│                  │                  │    │
│    │  過氣泡│                  │                  │    │
│    │  消失溫│                  │                  │    │
│    │  度申請│                  │                  │    │
│    │  值+10│                  │                  │    │
│    │  %)。│                  │                  │    │
│    │2.申請時│                  │                  │    │
│    │  註記氣│                  │                  │    │
│    │  泡不會│                  │                  │    │
│    │  消失,│                  │                  │    │
│    │  但在標│                  │                  │    │
│    │  示溫度│                  │                  │    │
│    │  93  %│                  │                  │    │
│    │  以下時│                  │                  │    │
│    │  ,氣泡│                  │                  │    │
│    │  卻消失│                  │                  │    │
│    │  。    │                  │                  │    │
├──┼────┼─────────┼─────────┼──┤
│功能│動作不完│                  │                  │    │
│試驗│全或出現│                  │                  │    │
│    │沉積現象│                  │                  │    │
│    │超過 1mi│                  │                  │    │
│    │n 。    │                  │                  │    │
├──┼────┼─────────┼─────────┼──┤
│感度│動作不完│在規定之動作時間內│                  │    │
│試驗│全。    │未動作。          │                  │    │
├──┼────┼─────────┼─────────┼──┤
│放水│        │                  │流量特性係數 K  值│    │
│量試│        │                  │未在容許範圍內。  │    │
│驗  │        │                  │                  │    │
├──┼────┼─────────┼─────────┼──┤
│標準│        │同心圓上之平均撒水│1.有效撒水半徑 r2.│    │
│型撒│        │量 qn‧m  未達到規│  3 者:Q’/Q 之比│    │
│水頭│        │定曲線所示值。    │  值未滿 60 %。  │    │
│撒水│        │                  │2.有效撒水半徑 r2.│    │
│分布│        │                  │  6 者:Q’/Q 之比│    │
│試驗│        │                  │  值未滿 60 %。  │    │
│(依│        │                  │3.有效撒水半徑 r2.│    │
│十四│        │                  │  8 者:Q’/Q 之比│    │
│之(│        │                  │  值未滿 60 %。  │    │
│一)│        │                  │4.採水量之最小值未│    │
│之 1│        │                  │  達到規定曲線所示│    │
│規定│        │                  │  值之 70 %。    │    │
│)  │        │                  │                  │    │
├──┼────┼─────────┼─────────┼──┤
│標準│        │平均分布量小於壹、│當一水盤充滿水及放│    │
│型撒│        │十四、(一)、2 表│水十分鐘後,距撒水│    │
│水頭│        │五之最小平均分布量│頭最遠端水盤撒水量│    │
│撒水│        │,且各水盤小於平均│大於每平方公尺 0.0│    │
│分布│        │量之 75 %。      │07 L/s。          │    │
│試驗│        │                  │                  │    │
│(依│        │                  │                  │    │
│十四│        │                  │                  │    │
│之(│        │                  │                  │    │
│一)│        │                  │                  │    │
│之 1│        │                  │                  │    │
│規定│        │                  │                  │    │
│)  │        │                  │                  │    │
├──┼────┼─────────┼─────────┼──┤
│小區│        │1.地面之平均採水量│1.地面之採水量未達│    │
│劃型│        │  未達規定值。    │  規定值。        │    │
│撒水│        │2.各壁面之採水量未│2.壁面之濡濕範圍未│    │
│頭撒│        │  達規定值。      │  達規定值。      │    │
│水分│        │                  │                  │    │
│布試│        │                  │                  │    │
│驗  │        │                  │                  │    │
├──┼────┼─────────┼─────────┼──┤
│側壁│        │1.各列、各行之平均│採水量之最小值未達│    │
│型撒│        │  採水量 qs‧m  未│到規定曲線所示值之│    │
│水頭│        │  達到規定曲線所示│70  %。          │    │
│撒水│        │  值。            │                  │    │
│分布│        │2.壁面未濡濕。    │                  │    │
│試驗│        │                  │                  │    │
└──┴────┴─────────┴─────────┴──┘
伍、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列設置,未列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始准適用
    之。
┌──────┬────────────────────┬──┐
│項        目│規                                    格│數量│
├──────┼────────────────────┼──┤
│抽樣表      │本標準中有關抽樣法之規定                │1 份│
├──────┼────────────────────┼──┤
│亂數表      │CNS 2779  或本標準中有關之規定          │1 份│
├──────┼────────────────────┼──┤
│計算器      │8 位數以上                              │1 只│
├──────┼────────────────────┼──┤
│磅秤        │量測範圍:被檢物重量之 1.5  倍,最小刻度│1 台│
│            │1 g。                                   │    │
├──────┼────────────────────┼──┤
│小鏡子      │名片大小                                │1 個│
├──────┼────────────────────┼──┤
│放大鏡      │約 4  倍                                │1 個│
├──────┼────────────────────┼──┤
│管用螺紋範規│推拔螺紋用 PT1/2、3/4                   │1 個│
├──────┼────────────────────┼──┤
│分厘卡      │測定範圍 0  至 25 mm,最小刻度 0.01 mm,│1 個│
│            │精密度±0.005 mm                        │    │
├──────┼────────────────────┼──┤
│針盤指示量規│測定範圍 0  至 5 mm ,指針之穩定度 0.3  │1 個│
│刻度 0.01 mm│刻度以下回程誤差,最大 0.003 mm ,      │以上│
│附磁鐵座    │廣範圍精密度最大 0.01 mm                │    │
│            │狹範圍精密度最大 0.008 mm               │    │
├──────┼────────────────────┼──┤
│游標卡尺    │測定範圍 0  至 150 mm ,精密度 1/50 mm,│1 個│
│            │1 級品                                  │    │
├──────┼────────────────────┼──┤
│碼錶        │1 分計,附積算功能,精密度 1/5 s        │1 個│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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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錘式標準壓│測定範圍 0  至 35 kgf/cm2 以上         │1 套│
│力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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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濕球溫度計│一般市面上販售品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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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洩漏試驗機│1.能一次同時試驗樣品 20 個以上者。      │1 套│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            │3.用空氣壓力作試驗者,應能將樣品裝在水中│    │
│            │  ,並能使其與水面約成 45 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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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載重,框│1.力量計:最小刻度 2kg,能提供撒水頭試驗│1 台│
│架抗拉力試驗│  載重 1.5  倍以上之載重量。            │    │
│機          │2.針盤指示量最小刻度 0.01 mm,附有磁鐵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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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鎚試驗機  │1.活塞式幫浦:具有一次同時試驗 8  個之性│1 套│
│            │  能者。                                │    │
│            │2.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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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霧腐蝕試驗│1.能將溫度控制在 35 ±2 ℃以內。        │1 套│
│機          │2.具有相對溫度、濕度控制功能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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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作溫度試驗│1.高溫液槽:能一次放入 8  個以上之樣品且│1 套│
│機          │  ,能使液溫均勻者。                    │    │
│            │2.應設置攪拌裝置,溫度計採雙套管式水銀溫│    │
│            │  度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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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氣流感應試│1.能對撒水頭施以空氣壓力 1.0 kgf∕cm2 者│1 套│
│驗機        │  。                                    │    │
│            │2.氣流溫度能控制在規格值±2 ℃以內。    │    │
│            │3.氣流速度能控制在規格值±0.1m/s  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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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量試驗機│1.加壓放水裝置。                        │1 套│
│            │2.整流筒:應符合規格。                  │    │
│            │3.測定水量裝置。                        │    │
│            │4.壓力計:最高壓力達試驗壓力之 1.5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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