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所稱專業合格證書 (件) 之種類及參加專業訓練發給合格證明之
規定如下:
(一) 水域救援類:
1.水上救生: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救生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水上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潛水救援: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潛水專業訓練核發之救援潛水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潛水救援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潛水救援專業訓練後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
課程、內容及時數應如附表二。
3.急流救生:取得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急流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辦理急流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
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二) 山域搜救類:
1.依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取得之登山嚮導員證。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山域搜救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山域搜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四。
(三) 陸域救助類: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
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陸域救助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陸域救助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四) 緊急救護類:
1.醫師、護理師或護士之證書或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取得之
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緊急救護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緊急救護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六。
(五) 火災搶救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
消防機關委託具火災搶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
理火災搶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
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