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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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所稱專業合格證書 (件) 之種類及參加專業訓練發給合格證明之
    規定如下:
 (一) 水域救援類:
      1.水上救生: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救生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水上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水上救生專業訓練核發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潛水救援:
      (1)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潛水專業訓練核發之救援潛水員證或教練證。
      (2)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
          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潛水救援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潛水救援專業訓練後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
          課程、內容及時數應如附表二。
      3.急流救生:取得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辦理急流救生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辦理急流救生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
        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二) 山域搜救類:
      1.依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取得之登山嚮導員證。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山域搜救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山域搜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四。
 (三) 陸域救助類: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
      體、學校或由消防機關委託具陸域救助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
      體、學校,辦理陸域救助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
      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五。
 (四) 緊急救護類:
      1.醫師、護理師或護士之證書或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取得之
        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
      2.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 (構) 、團體、學校或
        由消防機關委託具緊急救護訓練能力之機關 (構) 、團體、學校
        ,辦理緊急救護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
        時數如附表六。
 (五) 火災搶救類:
      消防機關、全國性或國際認可之訓練機關(構)、團體、學校或由
      消防機關委託具火災搶救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團體、學校,辦
      理火災搶救專業訓練核發之合格證明;其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如
      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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