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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展消防學術科技,研議、規劃消防教育
    相關事項,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消防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
    本會)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長程消防教育政策之設計及研議改進事項。
 (二) 關於消防教育訓練資源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消防學術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事項。
 (四) 關於消防人員整體培育計畫之策劃及審議事項。
 (五) 關於國內大學院校消防相關系所設置之推動事項。
 (六) 關於消防教育課程、教材、師資之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七) 其他有關消防教育事項。
三、本會至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部長就本部消防署業務相關人員或
    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派 (聘) 兼之。委員聘期一
    年,期滿得續派 (聘) 。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三人,分別由主任委員就本部消防
    署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決議事項經簽奉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七、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及本部消防署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消防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