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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所屬人員及借調、支援之人員,以獎優汰劣,輔導遷
    善,建立優良消防形象,遂行消防任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機關應秉公正、公平、客觀原則辦理考核工作。
三、本要點考核項目如下:
 (一) 忠誠方面: (「忠誠」二字定義為「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
      實不欺」。) 
      1.服務觀念及態度。
      2.品德。
      3.操守。
 (二) 工作方面:
      1.學識。
      2.才能。
      3.領導。
      4.服從。
      5.績效。
 (三) 生活方面:
      1.交往。
      2.家庭狀況。
      3.休閒。
      4.一般風評。
四、各級消防機關正、副主官 (管) 對所屬人員考核權責劃分如附件一,
    其考核責任及規定如下:
 (一) 考核人平時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應視其情節依消防專業人員獎
      懲標準表規定議處。
 (二) 考核人或受考核人到職未滿三個月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
 (三) 考核責任自考核人或受考核人離職日起解除。但對受考核人於離職
      前所發生之不良後果,考核人仍應負責。
五、本要點所稱之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專案考核及年終會評。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平時考核:考核人對於受考核人平日表現應深入瞭解考核,隨時記
      載優劣具體事實,如發現有違紀傾向者,應立即記錄呈報。平時考
      核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 專案考核:視工作優劣及社會輿情反應需要,本公正、客觀立場隨
      時辦理之。專案考核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 年終會評: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月,由單位主管就平時考核情形,
      對受考核人較具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提出報告。年終會評作業規定如
      附件四。
六、考核資料應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
七、辦理考核工作優劣人員,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堙獎懲。
八、考核業務列為督導工作重點項目。
九、消防署、消防局之正、副主官、主任秘書 (秘書) 負責各該辦公室支
    援人員平時考核,並於年終將平時考核結果,逕陳機關主管,以不辦
    理會評為原則。
十、考核資料列「機密」等級。其作業說明如附件五。

附件五  考核資料作業說明
一、考核資料一律列為「機密」文件處理,其收發、處理、運用存儲及保
    管,均應由各消防機關指定專人辦理,所有資料均應編寫目錄,並按
    年、月之先後逐件(頁)編號列管,移轉時並應依資料目錄及編號順
    序裝訂成冊,並註明件數。
二、考核資料非經主管核准或同意,不得借閱。
三、升遷、調動及年終考績等案件,應依據當事人各項考核資料,參酌相
    關規定,簽註意見或檢附原始資料,逕行陳請主官(管)核處,對於
    開會檢討審查之案件,如基於保密等因素,不便公開當事人之考核資
    料,得於事後密陳核閱。
四、考核資料一律隨人移轉,受考核人離職後一個月內送達新單位。
五、考核資料之保管年線如下:
(一)死亡人員資料簽准銷毀。
(二)退休人員資料保管三年,並經簽准後銷毀。
(三)免職、辭職人員資料保管五年,並經簽准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