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供滅火器使用之滅火藥劑(以下簡稱為滅火劑),其成份、性能等技
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滅火劑之共通性質
(一)滅火劑不得有顯著毒性或腐蝕性,且不得發生明顯之毒性或腐蝕性
氣體。
(二)水溶液滅火劑及液狀滅火劑,不得發生結晶析出,溶液之分離,浮
游物質或沉澱物以及其他異常。
(三)粉末滅火劑,不得發生結塊、變質或其他異常。
三、水滅火劑
水滅火器所充填之水,不得有腐蝕性或毒性,且不得發生腐蝕性或有
毒性氣體。
四、二氧化碳滅火劑
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
五、化學泡沫滅火劑
(一)分類:本品分為甲種藥劑、乙種藥劑等 2 種。
1.甲種藥劑:甲種藥劑經配製成甲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外殼容
器。
2.乙種藥劑:乙種藥劑經配製成乙種溶液,注入於滅火器之內殼容
器。
(二)滅火劑
1.甲種藥劑:除應符合 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主成份:甲種藥劑所含碳酸氫鈉(NaHCO3)應在 90 %以上。
(2)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起泡劑:本品應加入適量之起泡劑、穩泡劑、增黏劑及防腐劑
等,其數量以操作時能達到各該種滅火器標準規定之滅火效能
為準。
(4)檢驗:依 CNS 1216 〔工業級碳酸氫鈉檢驗法〕之規定。
2.乙種藥劑:除應符合 CNS 441〔化學泡沫滅火器〕規定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主成份:乙種藥劑以硫酸鋁(Al2(SO4)3‧nH2O) 為主成份
,其氧化鋁含量應在 16 %以上。
(2)性狀:本品應為易溶於水之乾燥粉狀。
(3)檢驗:依 CNS 2073 〔硫酸鋁(工業級)檢驗法〕國家標準之
規定。
(三)性能:甲種、乙種藥劑之性能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本品依指定之方法溶解後,分別注入該項滅火劑適用,並已經檢
驗合格之滅火器(原有滅火劑已取出並洗滌清潔)內,依照規定
方法予以操作時,其射程、泡沫量、及滅火效能應符合該項藥劑
所指定適用相關之泡沫滅火器國家標準之規定。
2.水中不溶物:甲、乙兩種藥劑所含水不溶物(沉澱)均應在 1.0
%以下。且其測試之方法為稱取樣品 20 公克,溶於 500 毫升
蒸餾水中,攪拌使之完全溶解後過濾,以蒸餾水洗滌之,將濾紙
及不溶物置於坩堝內,以攝氏 100 度至 105 度烘箱中乾燥至
重量不變,其重量減去坩堝及濾紙之重量,即為水不溶物之重量
。
水不溶物以下列計算式表示:
水中不溶物重量(公克)
水不溶物百分比=───────────×100 (%)
樣品重(公克)
3.為易於識別,甲、乙兩種藥劑之包裝必須先用塑膠袋分別密封。
手提型用之藥劑每套用不易破裂之盒(或袋)合併裝於一盒(或
一袋),輪架型用藥劑每套應合併裝於不易被壓破裂之厚紙箱或
馬口鐵桶。在塑膠袋上分別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明「甲」「乙」
字樣。
(1)在盛裝甲乙兩種藥劑之塑膠袋上,分別標明藥劑名稱、重量、
適用滅火器之種類、型式及容量、調配及裝置方法。
(2)在盒或袋之外面,除註明上列各項外,並標明製造者名稱、、
商標及地址、製造年月。
六、機械泡沫滅火劑
(一)分類:係由表面活性劑或水成膜為主成份所產生泡沫之滅火劑。
(二)性狀
1.泡沫滅火劑應施予防腐處理,但無腐敗及變質之虞者,不在此限
。
2.自滅火器所噴射之泡沫,應能保持耐火性能。
3.滅火劑應為水溶液,液狀或粉末狀,如為液狀或粉末狀者,應能
容易溶解於水,且於該滅火劑容器上標示「應使用飲用水溶解」
等字樣(如在容器無法標示者則標示於包裝)。
(三)檢驗
灌裝此滅火劑之滅火器,於 20 ℃使其作動時,泡沫膨脹比在 5
倍以上,且 25 %還原時間在 1 分鐘以上。
七、乾粉滅火劑
(一)乾粉滅火劑係指施予防濕加工之鈉或鉀之重碳酸鹽或其他鹽類,以
及磷酸鹽類,硫酸鹽類及其他具有防焰性能之鹽類(以下稱為磷酸
鹽類),並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末細度,應能通過 CNS 386〔試驗篩〕之 80 篩網目(mesh)
90 %以上者。
2.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60 %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 48
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後,將試樣於 30 ±1 ℃,相對濕度
80 %之恒溫恒濕槽中,靜置 48 小時之試驗時,重量增加率應
在 2 %以下。
3.沉澱試驗,取試樣 5 公克均勻散佈於直徑 9cm 並盛有水 300
ml 燒杯,於 1 小時內不發生沉澱。
(二)各種乾粉之主成份,簡稱、著色等規定如下表:
┌─────┬─────┬───────┬───────┐
│乾粉滅火劑│ │ │ │
├─────┤簡 稱│主 成 分│著 色│
│種 類│ │ │ │
├─────┼─────┼───────┼───────┤
│1.多效磷鹽│ABC 乾粉 │磷酸二氫銨(NH│以白色或紫色以│
│ 乾粉 │ │4H2PO4)70 %│外顏色著色,且│
│ │ │以上 │不得滲入白土(│
│ │ │ │CLAY)2 %以上│
│ │ │ │。 │
├─────┼─────┼───────┼───────┤
│2.普通乾粉│BC 乾粉 │碳酸氫鈉(NaHC│白色 │
│ │ │O3)90 %以上│ │
├─────┼─────┼───────┼───────┤
│3.紫焰乾粉│KBC 乾粉 │碳酸氫鉀(KHCO│淺紫色 │
│ │ │3)85 %以上 │ │
├─────┼─────┼───────┼───────┤
│4.鉀鹽乾粉│XBC 乾粉 │- │- │
├─────┼─────┼───────┼───────┤
│5.硫酸鉀乾│XBC-SO │硫酸鉀(K2SO4 │白色 │
│ 粉 │ │)70 %以上 │ │
│ │ │ │ │
├─────┼─────┼───────┼───────┤
│3.氯化鉀乾│XBC-CL │氯化鉀(KC )│白色 │
│ 粉 │ │70 %以上 │ │
├─────┼─────┼───────┼───────┤
│7.碳酸氫鉀│XBC-Monnex│(KHCO3+H2NCON│灰白色 │
│ 與尿素化│ │H2) │ │
│ 學反應物│ │鉀為 27-29 %│ │
│ │ │,氮為 14-17 │ │
│ │ │% │ │
└─────┴─────┴───────┴───────┘
備註:第 1~6 項各乾粉滅火劑之試驗下限值得有本表所列主成份
數值乘以 5 %之誤差。
(三)檢驗
1.視密度:秤取樣品 100 公克(±0.1 公克)於清淨乾燥燒杯內
,用玻璃棒攪鬆後,經短頸漏斗緩慢地傾入 250ml 量筒中,然
後用玻璃棒撥平樣品表面,靜置 60 秒,讀取樣品容積,依下式
計算視密度(g/ml)。
100(g)
視密度=─────────
讀取樣品容量(ml)
2.防濕性:秤取樣品 10 公克放置於直徑為 6 公分之秤量瓶內,
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60 %之恒溫恒濕槽中,使用濃度
為 38.1 %之硫酸乾燥器,靜置 48 小時以上,使試樣達到恒量
後,再將試樣於溫度 30 ±1 ℃,相對濕度 80 %恒溫恒濕槽中
,使用過飽和氯化銨乾燥器,靜置 48 小時之試驗後,其結果應
符合七、(一)、2.之規定。
相對濕度 80 %時–相對濕度 60 %時
之重量 之重量
防濕性=─────────────────×100 (%)
相對濕度 60 %時之試樣重量
3.細度:秤取樣品 100 ±0.1 公克,以符合 CNS 386 之試驗篩
秤其殘留篩上之樣品重量,依下式計算細度。
〔100 –殘留篩之樣品重(公克)〕×100
細度百分比=───────────────────(%)
100
4.滅火劑之主成份依照下列方法檢驗
(1)前處理方法:秤取樣品約 1g 加 10ml 95 %以上之乙醇,於
50 ℃水浴 30 分鐘以破壞防濕性能後加水溶解,經過濾雜質
後試驗。
(2)碳酸氫鈉(或碳酸氫鉀):秤取樣品 0.7 至 0.8 公克於錐
形瓶中,加數滴中性無水酒精濕潤後加 0.1N NaOH 標準液
100ml ,10 % BaCl2 溶液 50ml 及酚指示劑 3 至 4 滴
,充分振盪,以 0.1N H2SO4 標準液送滴定至紅色消失,依下
列計算 NaHCO3 含量。
(3)NaHCO3 依壹、七、(三)、5(2)之滴定法試驗
(4)KHCO3 由 HCO3-換算時依本基準七、(三)、5、(2)之滴定
法試驗,由 K+ 換算時,依 CNS 8451 〔肥料檢驗法-鉀之測
定〕第 3 節四苯硼鈉容量法及第 4 節火燄光測定法或原子
吸光譜測定法之規定辦理。
(5)NH4H2PO4 依 CNS 8450 〔肥料檢驗法-磷之測定〕第 4 節
鉬釩磷酸鹽比色法及第 3.1 節容量法,對於磷之測定如
以容量法試驗時,應以乙醇做為磷酸鹽滅火劑之去防濕溶
劑,置於 70 ℃恒溫水浴中 10 分鐘後取出,做為磷酸鹽滅火
劑之前處理方法。
(6)K2SO4 由 K+ 換算時與 KHCO3 相同,換算時,依 CNS 5239
〔硫酸鉀檢驗法〕第 2.1.1 節以硫酸根含量測定硫酸鉀之含
量。
(7)KCl 以 K+ 換算時與 KHCO3 相同,由 Cl-換算時依 CNS 283
〔工業鹽取樣法及化學分析法〕第 6 節之規定辦理。
(8)KHCO3-加尿素中之鉀與 KHCO3 相同,氮可依 CNS8449〔肥料
檢驗法–氮之測定〕第 2.1 節硫酸法試驗之規定辦理。
八、濕潤劑等
(一)滅火劑(含水者)除上述規定外,為提高滅火劑性能或改良其性狀
,得混合或添加濕潤劑,防凍劑或其他藥劑等。(以下稱為濕潤劑
)
(二)濕潤劑不得使滅火劑之性狀或性能受到不良影響。
九、包裝
滅火劑應妥予儲存於適當容器,以免產生稀釋、濃縮、結塊、吸濕、
變質及其他異常現象。
十、標示
滅火劑容器上(如在容器上不適於標示者則標示在包裝上)應標示下
列項目:
(1)品名
(2)適用滅火器之種類
(3)使用方法
(4)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5)製造年月
(6)滅火藥劑之容量或重量
(7)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