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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關懷與照顧退休消防人員,結
    合民間力量關懷連繫,協助各項急難救助、獎助福利等事項,以增進
    全國退休消防人員福祉,提升照護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退休消防人員社團組織
    。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會員代表大會、研習、藝文等相關活動費用。
(二)辦理會員急難救助、貧困、重病住院或死亡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
      修獎助等費用。
(三)辦理協助災害防救績效獎助費用。
(四)辦理會刊(訊)發行及其他有關退休消防人員照護事項費用。
四、本要點之補助應由全國性退休消防人員團體檢附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
    概算表,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向本署申請之。本署得依預算額度
    每年度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二次補助。
五、第四點所定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主(協)辦單位、時間(期
    程)、地點、參加對象、執行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等項;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用途)
    等項。
六、本署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審核申請補助計畫,其審核要點如下:
(一)申請補助計畫應屬必要。
(二)應檢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
(三)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相關規定。
(四)申請補助計畫執行後可達計畫目的。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團體對於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團體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時,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各項支用單
      據、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一份,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送本署審核並辦理核銷後撥付。
(四)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時,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團體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
      用。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應予繳回,不得抵用或移用。
(六)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團體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
八、督導及考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隨時派員實地抽查及了解受補助團體辦理情形,並得由相關
      業務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推展照護消防人員補助經費督導考
      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以抽查方式考核實際執行情形,考核衡量基
      準如附表。
(二)本署考核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依前款規定考核總分未達七十分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受
      補助團體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團體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依本要點規定受補助之案件,其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
    者,其受補助對象名稱、受補助事項、核准日期及授補助金額等資訊
    ,應公開於網際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