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
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
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
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前款所列場所設置自動
撒水設備時,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視為同等滅火效能之
滅火設備;另住宅場所亦得自主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以
提升其主動滅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