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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本基準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
    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指為控制火災、降低火場溫度
    及阻隔濃煙,而利用場所內自來水系統連結水箱、增壓給水裝置、撒
    水配管、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簡易自動撒水滅火設備。
三、本基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
      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
      間照顧、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
      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
      (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照顧
      植物人、失智症、重癱、長期臥床或身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改善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前款所列場所設置自動
      撒水設備時,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視為同等滅火效能之
      滅火設備;另住宅場所亦得自主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以
      提升其主動滅火能力。
四、本基準所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類型如下(示意圖如表一)
    :
(一)民生水箱共用式:由自來水管線供水至民生水箱,連接撒水配管及
      撒水頭,藉由重力或增壓供水裝置提供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撒
      水頭放射所需之水量及放射壓力。
(二)獨立水箱式:由自來水管線供水至消防水箱,連接撒水配管及撒水
      頭,藉由重力或增壓供水裝置提供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
      放射所需之水量及放射壓力。
五、本基準所定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排除設置標準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之配管、配件、
      屋頂水箱、竣工時之加壓試驗、配置、放水量、放水壓力、流水檢
      知裝置、水源容量、加壓送水裝置、送水口及緊急電源等規定;撒
      水頭放水壓力未符規定者,應設增壓供水裝置或其他有效增壓措施
      。
(二)水源容量:以四顆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持續放水二十分鐘以上計算
      之。
(三)配管、配件及閥類:
      1.民生水箱共用式室內水平配管應避免傾斜且裝置時儘量縮短配管
        與撒水頭間管距,撒水頭應配接防止水滯留之管接頭,配管末端
        連結水龍頭或馬桶水箱等日常生活用水設施,俾使配管內水源流
        動不滯留。
      2.民生水箱共用式連結撒水頭之配管材質應符合自來水配管之相關
        規定,獨立水箱式配管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設置標準規定之符合國家標準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
          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
          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或採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
          樹脂管。
     (2)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定之聚乙烯塑膠管、聚氯乙烯塑膠
          管、聚乙烯夾鋁塑膠管、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管、丙烯
          -丁二烯-苯乙烯(ABS) 塑膠管、聚丁烯塑膠管、玻璃纖
          維強化塑膠管、碳鋼鋼管、鎳鉻鐵合金管、不銹鋼管或鋼管。
      3.設置標準規範之合成樹脂管或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規範之聚
        乙烯塑膠管、聚氯乙烯塑膠管、聚乙烯夾鋁塑膠管、內襯聚乙烯
        之聚氯乙烯塑膠管、丙烯-丁二烯-苯乙烯(ABS) 塑膠管、
        聚丁烯塑膠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其立管應設於防火構造之
        管道間,垂直及水平配管應敷設於耐燃材料內保護。
      4.屋外或潮濕場所露出之金屬配管須施以防銹塗裝等防蝕措施,配
        管材質採不銹鋼鋼管不在此限。
      5.管接頭及閥類應符合場所使用壓力值以上。
      6.設置於高層建築物之配管管材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四)撒水頭:
      1.設置符合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規範之水道連結型撒水頭,設置
        數量依各廠牌水道連結型撒水頭之原廠技術手冊所訂防護半徑、
        防護範圍檢討。
      2.除住宅場所外,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等場所,其洗手間、浴室或廁所亦應設置水道連結型撒水頭。
      3.水道連結型撒水頭放水量應在每分鐘三十公升以上,最末端放水
        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五公斤以上或零點零五百萬帕斯卡(MP
        a) 以上。
(五)建築物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依設置類型應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
      1.採獨立水箱式設有末端查驗閥,其配置應符設置標準第五十六條
        規定。
      2.採民生水箱共用式連結水龍頭或馬桶水箱等日常生活用水設施,
        並配置壓力表。
(六)每層自來水供水之水龍頭至少一處張貼標示(範例如表二),標示
      內容應明確記載停水時應強化防火管理對策。
六、依本基準採民生水箱共用式設計如涉自來水法相關規定,應經自來水
    事業審核確認始得設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