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派車方式如下:
(一)一般(書面)派車:派車人員最遲應於前一日下午十時前,將派車
單送交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管理人員登記派遣。
(二)臨時(口頭)派車:單位主管於辦公時間因公務臨時需要派遣公務
車輛時,得以電話或口頭通知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管理人員派遣
公務車輛,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交派車單。
(三)緊急派車:發生颱風、地震或特殊任務等緊急事故需要派遣公務車
輛時,由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緊急派遣公務車輛,並應於二十四
小時內補交派車單。
(四)特別派車:
1.因公務需要派遣公務車輛,其行程在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行駛地
點在保管單位以外地區者,應事先提出陳報單並附派車單通知本
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管理人員。但為執行防救災任務者,不在此
限。
2.公務車輛無法於當日下午十時前駛返保管單位之停車場者,派車
人員應通知本隊隊部或各分隊駐地管理人員主管,並告知相關停
放點,以便查核。但公務車輛停放點為本署所屬機關、單位及備
勤駐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