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棟建築物中,有供各類場所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用途二種
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判定為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構成從屬
關係。
(一)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用途,符合下列
規定時構成從屬關係。
1.從屬用途部分之管理權與主用途部分之管理權相同。
2.從屬用途部分利用者與主用途部分利用者應一致或具有密切之關
係。
3.從屬用途部分工作者或使用者之使用時間與主用途部分工作者或
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應大致相同 (包含為完成剩餘工作之延長時間
) 。
(二) 附表「建築物主用途及從屬用途關係對照表」所列主用途部分樓地
板面積合計應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從屬
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