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訓練安全管理制度
(一)訓練機關或單位辦理各項救災訓練時應訂定訓練計畫,有效提升學
員安全管理意識。
(二)有關訓練機關或單位、授課教官(團)、安全官及受訓人員為達訓
練安全之目的,職責分工如下:
1.訓練機關或單位
(1)訂定訓練計畫並選任授課教官(團)及安全官。
(2)共同與授課教官(團)及安全官了解訓練安全管理事項,並不
定時監督訓練與安全管理執行情形。
2.授課教官(團)
(1)執行訓練前,應向受訓人員詳盡解說、示範及指導訓練內容,
並說明可能產生之風險及確保自身安全方式。
(2)執行訓練時,直接監督受訓人員操作方式與身體狀況,避免訓
練事故之發生。
3.安全官
(1)訓練場所(設施)與裝備、器材之安全檢核管理。
(2)執行訓練時,通盤監看整體訓練狀況並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4.受訓人員應嚴守訓練期間之紀律並遵照授課教官(團)指示操作
,共同防止訓練事故之發生。
(三)訓練安全管理流程圖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