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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遭遇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個案轉介至專業心理諮商
    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之機制,以期協助消防人員重建與復原,進而提
    升整體消防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指第一線救災人員參與
    救災執行過程經歷或目睹重大災難現場,面對大量傷病患死傷救治,
    或長時間救援致身心俱疲等,超過一般人類經驗、目睹或知悉的範圍
    ,且造成強烈痛苦、恐懼、無助感、並威脅到自身或他人的完整性或
    造成嚴重傷害。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各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
四、為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各消防機關應按消防人員類
    別及屬性,依權責藉由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消防人員心理照護機制
    ,執行作法如下:
(一)通報及轉介:
      1.各消防機關遇有重大災害事故,應依事件發生實際需要,安排減
        壓團體諮商並執行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高風險人員初步篩檢,俾使
        消防機關獲悉人員需求,以利安排轉介至專業心理諮商機構或精
        神醫療院所,提供相關人員必要協助。
      2.消防機關各類消防人員於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之後,如有
        人員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症狀時(沮喪、無助、強烈痛苦、
        恐懼等負面情緒),機關應主動協助轉介當地心理照護醫療資源
        提供當事人使用,必要時並得經當事人同意提供個人心理諮商服
        務,以紓緩人員情緒。
      3.各消防機關於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之後,單位主管或同儕
        間宜提高敏感度,如發現參與任務人員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
        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時,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與當
        事人進行面談後作成紀錄,俾利掌握消防人員心理狀況及適時轉
        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各消防機關對於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有自傷(殺)、傷人
        或嚴重情緒困擾等個案,應建立「非自願個案處理流程」並公告
        周知,由受影響之單位主管依個案人員類別及屬性通報權責單位
        ,適時啟動轉介等照護機制,評估有無立即危險;經初步接觸後
        願意接受諮商者,進入諮商流程,如無意願接受諮商者,可以透
        過團體諮商、工作調整及相關管理措施處理。
(二)重建與復原:各消防機關對於因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後出現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人員,應保持關懷與持續追蹤治療成效,必
      要時應提供相關人事法規協助。
五、各消防機關辦理本原則規定事項有績效人員,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
    考績之重要參據。
六、其他規定如下:
(一)各消防機關應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各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照護業務聯繫窗口。
(二)因執行重大災害事故防救任務後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人員,
      機關應造冊管理並列入移交。
(三)各消防機關得盤點及整合機關內外資源並做有效運用,如現行辦理
      之員工心理照護相關措施,得納入本原則之工作內容;如已有實施
      本原則所定相關措施者,得依其現行方式辦理。
(四)各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
      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顧問)所需費用,俟消防人員醫療
      照護補助費及慰問金申請要點修正後,得申請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
      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