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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之安全性,以降低災害事故發生,保障人
    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本指導綱領適用對象如下:
(一)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安裝工作之人員。
(二)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訓練課程之專業機構。
三、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之安裝、維護及檢修工作,由領有氣體燃料導管
    配管技術士證照之人員辦理,另每三年定期參加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
    訓練課程,以提高配管能力。
四、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專業
    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得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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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名稱、內容及時數規定如下:
六、專業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先陳報中央消防機關備查,內容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符合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七、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講習教室:
      1.教室面積在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2.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3.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4.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5.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6.教室採光及照明適當,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7.教室內經常性噪音量以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二)需有能操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之功能及外觀
      檢測,與實施氣密及漏液測試之相關機具設備;並至少有三組以上
      之術科操作設備。
八、專業機構講師之資格、審查及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授課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由專業機構備具相關證明文件:
      1.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
        液化石油氣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2.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氣體導管配管、可燃性高壓氣體、液化石油氣
        或防爆等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員。
      3.現(曾)從事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
        薦者。
      4.具有乙級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或防爆相關資格認證,並
        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薦者。
(二)每期每位講師授課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且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
      四小時。
九、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規定及受訓期限、中央消防機關認可文
      號等為限。
(二)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上限;術科課程,以機具、設備實習者
      ,應至少分三組實施,每座設備以十七人使用為原則。
(三)開班計畫書應於辦理訓練二十日前陳報中央消防機關審核,其內容
      包括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人數、
      講師、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及教材等必要事項。
(四)開班計畫書應附載術科課程之設備規格、數量、助教、布置概要、
      操作示範及課程安排等。
(五)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午均
      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課程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於夜
      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上課時間不得逾下
      午十時。
(六)訓練期間應指派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向報到學員說明訓練之相關規定。
      2.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術科課程之事前分組。
      4.維持上課秩序。
      5.辦理受訓學員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時
        數逾二小時之受訓學員,應通知其退訓。
      6.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7.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8.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七)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十、專業機構辦理液化石油氣導管配管訓練,應製作學科筆試及術科實作
    測驗之題庫(型),併同開班計畫書報中央消防機關審核,並自該題
    庫(型)中出題測驗。
十一、測驗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學員,由專業機構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專業機構應於結訓後二週內,檢附點名紀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
      、合格證書核發清冊,函送中央消防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