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綜理本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
    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請行政院
    派(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國
    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相關機關人員調用或派兼。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