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 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 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