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五、作業規定: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救災救護或督察單位: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與
      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四)主計或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五)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