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肆、作業要領
一、依行政院函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定各災害規模處置如下:
(一)災害規模未達乙級者:
      1.執勤員:查詢及彙整消防救災救護之災情資料並摘要記錄於執勤
        記事表中,並依參、三之規定處置。
      2.執勤官:掌握災情發展並依參、二之規定處置。
(二)災害規模達乙級以上,未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
      )成立時機者:
      1.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並填寫災害通報單(附件一),經總值日官審閱並報
        告署長後,依指示傳真行政院、內政部長官及簡訊通報各級長官
        。賡續掌握最新災情狀況,並填報災害通報單(續報、結報)。
      2.執勤官視災情程度按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進駐執勤室,並以電
        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報
        告本署長官,另通知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支援機關(單位)
        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3.總值日官綜理全般災情狀況之掌握、處理、聯繫與通報,並督導
        執勤官、執勤員執行必要之作業事項。
      4.消防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辦理慰問事
        宜。
      5.義勇消防人員因公或協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情事,通報災害
        管理組辦理慰問事宜。
      6.消防替代役人員因公或執勤時發生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情事,通報
        訓練中心或人事室辦理慰問事宜。
(三)災害規模達甲級或達應變中心成立時機者:
      1.執勤員接獲災情報告,應迅速查詢最新災情狀況,報告執勤官、
        總值日官。並填寫災害通報單,經總值日官審閱並報告署長後,
        依指示傳真行政院、內政部及簡訊通報各級長官。
      2.執勤官:
        按警鈴通知平日輪值人員進駐執勤室,並以電話通報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報告本署長官,另通
        知本署相關業務單位及相關支援機關(單位)採取必要之應變措
        施。
      3.總值日官:
     (1)本署應變小組成立時,應通知輪值副指揮官,負責初期危機應
          變事宜。
     (2)電話向行政院長官、內政部長官及本署長官陳報災情狀況。
      4.指揮權移轉:
     (1)於應變小組開設後,總值日官將指揮權移轉輪值副指揮官。
     (2)輪值副指揮官負責執行初期災害危機應變,並督導應變小組之
          災情全般處置作為。
      5.各執勤人員依「內政部消防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辦理
        相關通報、聯繫事宜。
二、氣象傳真資料之處置:
(一)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傳真颱風形成且有侵襲
      臺、閩之虞之資料,應即電詢該署預報中心颱風動態。
(二)接獲氣象署海上颱風警報報告單,影陳本署長官,通知整備應變組
      作後續應變處置。
三、地震之狀況處置:
(一)感受有感地震或接獲氣象署地震報告單,應即電詢該署地震中心地
      震狀況,並依地震報告,通報震度三級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回
      報災情;如有海嘯警報,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預作防範。
(二)有災情發生時,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填寫災害通報
      單,並簡訊通報本署長官及整備應變組。
四、申請直升機或國軍支援程序如下:
(一)申請直升機支援: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內
      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請國軍支援: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規定辦理。
五、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
    檢舉、申訴案件之處理:於機關上班時間內接獲各項檢舉、申訴案件
    ,轉接相關業務單位處理;於非上班時間者,應記錄於「受理案件處
    置單」(附件二),陳核後移相關業務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