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本署暨所屬機構為規範特種車輛支援一般公務使用之調派事宜,特訂
    定本規定。
三、本署暨所屬機構特種車輛支援一般公務使用時,應填具派車單,具體
    載明用車事宜、目的地,由單位主管審核認可並簽章後,始得派車。
    但因公務臨時需要使用特種車輛時,得以口頭報准後用車,事後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補交派車單。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