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參、分級列管標準
一、火災原因紀錄應由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業管單位審查、列管。
二、應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之火災案件(應為彩色照片):
(一)屬於 A1 類之火災案件。
(二)原因不明之火災案件。
(三)新晉用火災調查人員及離開火災調查業務工作超過三年回任者,依
      序承辦之火災案件,應將承辦之前五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副本陳
      送內政部消防署審查。
(四)太陽能、風力發電、儲能櫃等再生能源之火災案件。
三、當月十五日前應函報上上個月轄區內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電子檔之光
    碟資料予內政部消防署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