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核發程序:
(一)消防機關協助辦理義勇消防人員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或自住院治療出院之翌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檢具
      義勇消防人員慰問金申請表(如附件)、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及出勤紀錄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本署得視實際狀況,由業務單位主動查核,協助填寫義勇消防人員
      慰問金申請表送主計室審核,並陳報署長核准後發給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