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人員列冊管理。(項目包括訓練證明、證照、經歷等資格)
2.人員能力評核紀錄。(項目包括學、術科測驗【試卷】、主官定
期評核紀錄等)
3.每三個月定期工作檢討及獎勵。(主官管應會同政風單位進行個
案抽查,並有獎懲資料可稽)
4.儲備人員名冊。(每年培訓儲備人員,並每年檢討列冊及更新)
(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加強督考專責檢查小
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記載優劣具體事實,如發現有違紀之
虞者,應立即記錄陳報,並予以調整勤(業)務。
(三)考核資料應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考核結
果優劣之人員,依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消防機關針對各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每三年
檢討一次勤(業)務執行情形,依檢討結果得予以分批調整,並應
有檢討及調整勤(業)務資料可稽。
(五)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每
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