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審查查驗人員之資格: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
    符合下列規定:
(一)審查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或
      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二)查驗人員: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四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二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二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查
        或會審(勘)勤(業)務六個月以上。
(三)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優先。
六、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人員列冊管理。(項目包括訓練證明、證照、經歷等資格)
      2.人員能力評核紀錄。(項目包括學、術科測驗【試卷】、主官定
        期評核紀錄等)
      3.每三個月定期工作檢討及獎勵。(主官管應會同政風單位進行個
        案抽查,並有獎懲資料可稽)
      4.儲備人員名冊。(每年培訓儲備人員,並每年檢討列冊及更新)
(二)消防機關應依消防機關所屬人員考核實施要點加強督考專責檢查小
      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隨時記載優劣具體事實,如發現有違紀之
      虞者,應立即記錄陳報,並予以調整勤(業)務。
(三)考核資料應作為年終考績及遷調、任免、獎懲之重要依據。考核結
      果優劣之人員,依照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消防機關針對各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應每三年
      檢討一次勤(業)務執行情形,依檢討結果得予以分批調整,並應
      有檢討及調整勤(業)務資料可稽。
(五)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及審查查驗人員,每
      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