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主
      任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
      部主動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
(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
      受通知,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
四、收集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
    外交部應請國際救援隊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相關資訊,填載附表
    一。
六、救災任務之指派: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國際救援隊至災區直轄市、縣(市),
    協助救災,並由中央協調官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
    單」(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
    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