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災害潛勢資料公開種類如下:
一、風災、震災及火山災害: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
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特定模擬區域內各處受自然環境等因素影響所
潛藏易致災害機率或規模之預警資料。
二、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
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前項第二款所定場所之相關資料,指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