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紅外線熱像儀及氣體分析儀之
    借用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紅外線熱像儀配備如下:
(一)FLIR T200 主機體:一個。
(二)攜帶箱:一個。
(三)鋰電池:三個。
(四)電源供應器:一個。
(五)充電座:一個。
(六)2GB SD  記憶卡:一個。
(七)電源線:一條。
(八)USB 傳輸線:一條。
(九)影像傳輸線:一條。
(十)繁體中文熱像分析軟體:一份。
(十一)中/英文操作手冊:一份。
(十二)遮陽罩:一個。
(十三)原廠校正證明:一份。
(十四)觸控筆:一支。
三、氣體分析儀配備如下:
(一)主機體(內建 NIST/EPA 以及 PNNL/DOE 氣體資料庫 5,500  張)
(二)攜帶箱:一個。
(三)採樣模組(介面):一個。
(四)鋰電池:三個。
(五)電源供應器:一個。
(六)充電座:一個。
(七)電源線:一條。
(八)USB 傳輸線:一條。
(九)原版分析軟體:一份。
四、借用人以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本署所屬單位為限。
五、申請借用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函報或傳真本署。借用期間以三
    個月為限。如需展延,應於到期前報經本署同意,並以展延二個月為
    限。
六、借用人領用設備時,應自行檢查無缺漏、污損、故障等,並於點交表
    (附件二)載明。
七、紅外線熱像儀及氣體分析儀僅供公務使用,不得用於私人目的,或有
    妨礙隱私、供武器製造等影響公共安全之不正當用途。
    每次限借一組,如有特殊情形需借二組以上者,需專案陳核。
八、本署因緊急事故急需使用時,借用人應於接到通知(傳真或電話告知
    )後立即歸還。
九、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責任,紅外線熱像儀及氣體分析儀所有
    配備如有遺失、污損或故障情形等,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購
    相同或較新版之物件;或按供應廠商:晶麗實業有限公司及台灣耶拿
    儀器有限公司報價賠償)。但正常使用造成之損耗不在此限。
十、借用物品應置於乾燥處所,並維護清潔,嚴禁有摔落、潮溼、污損之
    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