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四、機敏會議之召開,各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議召集: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敏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
        或指定人員於會議開始及結束時口頭宣布,請與會人員注意保密
        。
      2.機敏會議出(列)席人員,應於會前確認出(列)席人員及人數
        ,如有人員不克出席者,應視會議機密等級,決定是否指派代理
        人員;出(列)席人員名冊應於會前送呈會議主持人。
      3.機敏會議之召開得視會議性質及機密等級,請與會人員簽署保密
        切結書,並於該次會議結束前繳回已簽署之保密切結書。
(二)會場管理:
      1.使用單位(機關)應指派人員負責管制人員出入會議室,並確認
        其身分;必要時,得製作出席證,以加強門禁管制。
      2.會議室應設置通訊設備置放櫃,供與會人員將手機或平板電腦等
        通訊設備關機或調整為靜音模式後,置於櫃內。
      3.出入會場之人員,嚴禁攜帶任何危險或易燃物品,如有違規或危
        害會議場所及人員安全之行為,主席或會議工作人員得制止或令
        其離席。
      4.使用單位(機關)於會議結束後,應提醒與會人員取回手機或平
        板電腦等通訊設備。
(三)會議文書:
      1.機敏會議開會通知及資料應視機密等級核列密等。
      2.會議資料得於事前寄發與會人員或現場分送,如為事前提供,應
        密封交遞,並請與會人員於會議當日攜帶出席。
      3.會後請與會人員繳回會議資料,並視需要銷毀;與會人員有將資
        料攜回之需求者,其應負妥善保管及保密責任。
      4.使用單位(機關)應於會後檢視會場,對留置文件及廢紙等做妥
        善處理,作廢之會議資料,應即銷毀。
      5.會議紀錄應視機密等級核列密等;如須周知未出席單位或人員,
        得摘錄通知。
六、未指定出(列)席人員之會議,各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指派人員與會
    :
(一)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主管與會,所屬機構由首長與會。
(二)副署長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簡任非主管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
      構由副首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三)主任秘書主持之會議,應由單位科長級以上人員與會,所屬機構由
      幕僚長級以上人員與會。
(四)其他會議,由單位指派適當層級人員與會。
    前項人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應指派適當人員代表與會,並將出席
    人員更動情形告知主辦單位,俾供主席參考。單位不派員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