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二、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依下列方式分配至各消防機關實
    務訓練:
(一)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警專)專科警員班正期組畢業應警察特考錄取及一般警
      察特考錄取經教育訓練及格之初任人員,依其在校(教育訓練)成
      績占百分之八十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
      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消防機關;總成績相
      同者,以在校(教育訓練)成績在前者優先選填,在校(教育訓練
      )成績仍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填順序。
(二)警大研究所畢業初任人員、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非現職消防人員,
      應警察特考錄取,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三)現職消防人員應三等警察特考錄取,依「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分
      配作業規定」辦理。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應經警大訓練人員,按考試成績名次先後依序選填
      ;四等警察特考錄取,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者,分配現職服務機關
      實務訓練。
(四)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錄取,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並經核准免除教育訓練之初任人員,
      由本部(消防署)參酌各消防機關需用名額及缺額情形協調分配。
(五)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後,
      就所餘職缺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