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擔任;三人
    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主任及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資訊中心
    )、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指
    派業務主管以上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