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使用對象:本署及所屬機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構及其他經核
    准之機(構),並優先提供火災預防相關課程使用。
六、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使用規定:
(一)使用前:
      1.向本中心承辦人領取教室及室內各項器材設備展示櫃之鑰匙。
      2.使用前一日依財產登記清冊(如附件二之一至三)檢查各項設備
        有無故障或短缺,並填寫測試清查單(如附件三之一至三),如
        發現設備故障或短缺,應立即通知本中心承辦人,釐清責任歸屬
        。若設備故障或短缺未立即通知及確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修復
        或添購。
(二)使用時:
      1.未經授課講師或本中心許可,不得擅自操作教室設備。
      2.教室內各項設備器材不得任意移動或攜離教室。
(三)使用後:
      1.課程結束後,教室設備應復歸並關閉電源。
      2.依財產登記清冊(如附件二之一至三)清點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數
        量,確認功能後並填寫歸還點收單(如附件四之一至三),交由
        本中心承辦人備查並繳還鑰匙。設備故障或短缺原因可歸責於申
        請單位者,應負責修復或添購。但正常使用下之消耗物品不在此
        限。
      3.教室應恢復整齊乾淨。
七、設備維護保養:
(一)本中心及本署預防調查組每季應測試各項系統,並清查耗材備品。
(二)本中心應委託廠商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之設備。
(三)教室設備使用或測試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水系統滅火設備教室:所有消防幫浦、空氣壓縮機等電源應關閉
        ,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2.化學暨氣體滅火設備教室:各氣體滅火系統之啟動開關應拆離或
        隔離,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3.警報暨避難逃生設備教室:各受信總機、模擬盤、控制盤、電腦
        等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