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團體對於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者,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受補助團體辦理採購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時,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各項支用單
      據、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各一份,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送本署審核並辦理核銷後撥付。
(四)補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時,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團體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
      用。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應予繳回,不得抵用或移用。
(六)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團體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