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五、經費預算:
(一)委託費用由本部消防署於法定預算數額下分配之。因本案年度預算
      為辦理本案之專業機構共用,各專業機構年度總核銷經費合計不得
      逾本部消防署當年度歲出預算之上限。如預算不足或遭刪減或凍結
      時,本部得協調受託機構配合減列作業經費。
(二)本案辦理採用按件數計算作業經費方式(按件計酬),其委託費用
      、各期支付方式及條件,應明定於行政委託契約書中,受委託機構
      應將代收規費繳庫並經本部確認後,始得辦理作業經費撥付。
(三)執行本項委託,應依本部發布施行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
      別認可作業辦法」規定收費,並依規定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