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署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各單位一級主
    管及經署長圈選之科長以上人員或學者專家派(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