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構存取控制管理制度
    ,以防止未經授權使用資訊系統,特訂定本規範。
二、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四)本署暨所屬機構資通安全政策及管理要點。
八、附則
(一)本署所屬機構得視本身業務之個別需求,依據本規範另訂相關規範
      ,報署核備後實施。
(二)本規範自核定後實施,修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