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辦理期程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                            │            │
    ├──────┼──────────────┼──────┤
    │一百十年一月│1. 函報一百零九年執行成果檢 │災防科技中心│
    │三十一日以前│   討分析報告。             │            │
    │            │2. 函報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 │            │
    │            │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            │
    │            │   及技術研究計畫。         │            │
    ├──────┼──────────────┼──────┤
    │一百十年二月│審查一百十年及一百十一年災防│本部(消防署│
    │二十八日以前│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
    │            │究計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年三月│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災防科技中心│
    │一日至一百十│  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            │
    │二年一月十日│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一年一│函報一百十年執行成果檢討分析│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二年一│函報一百十一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
      單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三季經費,另為提高
      經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
      已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十日以前
      函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