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三、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除因緊急事件外,需於搭乘計程車前,完成申請手續,未及
      於搭乘前申請者,應於事後補申請。
(二)申請人應填寫本署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請示單,或以簽陳方式申請,
      由單位主管核決。
(三)多人公出(差)事由或地點相同時,請以共乘方式辦理,並填寫共
      乘人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