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配合行政院提升我國消防防救災功能新思維,激勵服務熱忱,強化
    消防戰術技能及提升工作績效,遂行與人民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
    慰勞各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辦理及
    協助消防勤業務有功人員,特訂定本原則。
三、除前點各款情形外,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
    人員,或長官至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
    體慰勞人員時,核發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