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三、民間捐款指定用途及核發規定如下:
(一)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特殊專
      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獻度,得核
      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執行重大專
      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有關事項,
      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二
      萬五千元。
(三)消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遂行與人民
      權益有關消防政策目標,慰勞區分三級:
      1.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2.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頒給
        個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3.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頒給個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四)辦理慰勞活動所需消防金銀套幣、消防徽章、消防金幣、消防銀幣
      或配合禮儀致贈之紀念品、禮品等費用。
(五)本署得視情形辦理業務交流聯繫活動,慰勞相關人員,或長官至消
      防機關、協力機關及政府立案具統一編號之民間團體慰勞人員時,
      核發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