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專家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
    單位)代表及具火災預防或公共安全專業之專家、學者遴聘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四、專家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消防署預防調查組組長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幕僚任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消防署預
    防調查組人員兼任。
五、專家諮詢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