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二、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單位依勤務分配表或執勤表排定勤業務之服勤人員
    :
(一)內政部消防署所屬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及其轄下單位。
(二)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四)各級消防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