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內政部(87)台內消字第 8774610 號函 修正發布第 8 點條文及名稱 (原名稱: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 知;新名稱: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 8584102 號 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