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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依本須知
    之規定。
二  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 (不包含滅火器類科) 以上者
    。
三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
    修業務:
 (一)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二) 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四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應檢具
    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消防署辦理登錄。
五  具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不予登錄:
 (一) 建築師、技師或技術士於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法令之情事,經各該主
      管機關懲處確定者。
 (二) 檢送之資格證明文件,經查證為虛偽或無從查證者。
六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經登錄者
    ,應接受專業講習,經專業講習合格,取得本部發給之暫行執業證書
    後,始得為之,並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業
    務。
七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
    下:
講習科目:消防法令。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避難系統設計。
講習時數:二小時。
講習科目: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講習科目: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八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
    下。但已取得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之類科或合於第三點第二款資格
    者,得酌減其講習科目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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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  習│講習科目                              │
│時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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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時│消防法令                              │
├───┼───────────────────┤
│十小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
│二小時│滅火器                                │
├───┼───────────────────┤
│四小時│避難逃生設備                          │
├───┼───────────────────┤
│八小時│警報設備                              │
├───┼───────────────────┤
│八小時│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
│八小時│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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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人
    數滿五百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五千人之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十  暫行執業證書證書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  專業講習由本部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講習費用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