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109/08/21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86/10/06
廢止日期 109/08/21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90823174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60823859 號令
    修正發布第一篇、第二篇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第三章室外消防栓
    設備、第六章泡沫滅火設備、第十六章連結送水管、第二十四章射水
    設備、第二十六章配線及前開設備、避難器具之檢查表;除第一篇、
    第二篇第二十六章、避難器具檢查表及配線檢查表自即日起生效外,
    其餘修正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508232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十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暨增訂第二十
  六章耐燃耐熱配線及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008255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一章滅火器、第十三章標示設備、標示設備
  檢查表、第十七章消防專用蓄水池、消防專用蓄水池檢查表、第二十五
  章簡易自動滅火設備、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檢查表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80824513 號令
  修正發布第一篇總則、第二篇第一章滅火器、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設備、第六章泡沫滅火設備;增訂第二十三章冷卻撒
  水設備、第二十四章射水設備;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70821676 號令修
  正發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增訂第二十一章鹵化烴滅火設備、
  第二十二章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50822774 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龍滅火設備第 3  點規定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89E0911  號
  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87E1312  號
  函修正發布第一編第 5~7、10 點條文;並訂於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86E1125  號函
  修正發布總則編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預字第 86E0789  號函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