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41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中央
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7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4 條條文
(原名稱: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風災
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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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110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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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4082074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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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7081065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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