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107/12/05 修正)
公(發)布/函頒日期: 98/02/04
修正日期 107/12/05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415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中央
  地質調查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7082174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4  條條文
  (原名稱: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新名稱:風災
  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110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4082074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70810650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