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70823310 號函修正 第 3、4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30823825 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物質災害搶救指導原則;新名稱:消 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消防署消署救字第 101060045 3 號函訂定全文 5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