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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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第一節  消防車輛汰舊換新規定
          依第二章第六節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辦理。
  第二節  保養檢查實施項目
          一、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四
              -一)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
              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
              處置措施。
          二、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
              (如附表四-二),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
          三、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維護單位一律使用「消
              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表四-三)紀錄保養
              維修工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
              (如附表四-四)實施檢修,並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
              要求實施檢修。
  第三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指定保管使用人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
              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或受過
              專業訓練,且能力與技術均較一級保養較優之人員擔任,
              通常更換經認知不堪用之小總成、零組件、旋緊、調整及
              定期潤滑保養等工作.並得視保養人員維修能力實施超級
              保養。
          三、三級以上保養(三至五級綜合大修):係對主件之修理及
              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等,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廠得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
              對所屬單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應杜絕濫用與敷衍不實之保養維護。
          二、保養維護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專責保養維護單位之車輛保養技術人員或遴
              派之保養修護之人員,應負責消防車輛二級或三級以上保
              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人力不足
              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並協助檢查之實施、督導保養
              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需要興革意見,適時提供主管瞭解
              。
          三、保養(管)人員
              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等應注意使用操作及維護保養
              ,並依規定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銹、
              潤滑、旋緊、加油、添水等維護工作且詳實紀錄。
  第五節  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或副保養(管)人擔任,
              每日均須依排定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
              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
              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消防分隊長督導使用(保管)人員按「
              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消防
              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表四-五),其
              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
              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依規定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分隊長實施)負責
              ,督導所屬按照排定日期實施,並將各單位所有車輛予以
              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
               上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未設大隊者由中隊長實施)負責
              ,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
              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
              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
              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各級消防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均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四-六)辦理。
          六、月、季、半年等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
              」(如附表四-七)評分。
          七、送修之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應檢具送修資料,並應
              在受檢三日前辦理為有效。
  第六節  預防保養計畫
          一、計畫之實施:由各級消防機關負責,應將所屬編制內所有
              消防車輛,依單位別,分別按照編號順序編入預防保養計
              畫表內(週保養檢查由分隊長現地督導實施,月、季、半
              年保養檢查原則均須由保養維護單位實施,無故未實施並
              經催告五日者,申誡一次),依照保養維修之能量,預先
              排定保養勤務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消防車輛保養時間
              ,藉使每日保養工作量平均,而消防車輛亦可獲得保養最
              大效果。
          二、保養勤務符號如下:
              ┌─┬─────────────┬──────┐
              │符│      代表何種勤務        │    附記    │
              │號│                          │            │
              ├─┼─────────────┼──────┤
              │W│表示每週保養檢查,W1 表示│            │
              │  │第一週、W2 表示第二週    │            │
              ├─┼─────────────┼──────┤
              │M│表示每月保養勤務,M1 表示│            │
              │  │第一個月、M2 表示第二個月│            │
              ├─┼─────────────┼──────┤
              │Q│表示每季保養勤務          │            │
              │  │                          │            │
              ├─┼─────────────┼──────┤
              │S│表示半年保養勤務          │            │
              │  │                          │            │
              ├─┼─────────────┼──────┤
              │L│表示已排定或實施的潤滑保養│            │
              │  │                          │            │
              ├─┼─────────────┼──────┤
              │P│表示因待料件而停用        │            │
              │  │                          │            │
              ├─┼─────────────┼──────┤
              │A│表示因肇事而停用          │            │
              │  │                          │            │
              ├─┼─────────────┼──────┤
              │O│表示在修理中(三級以上)  │            │
              │  │                          │            │
              └─┴─────────────┴──────┘
          三、實施保養之方法
          (一)預防保養計畫排定後,依表列日期實施預防保養工作,
                並得視保養工作內容,採進場維修或技術人員游修方式
                實施,並應將實施保養情形記載於「保養修護工作紀錄
                簿」內備查。
          (二)保養維護單位對於按照規定前來或以游修方式實施保養
                之消防車輛,經檢查認為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潤
                滑者,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保
                養後,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亦應填入「保養修護工作
                紀錄簿」內備查。
  第七節  消防車輛停用報修規定
          一、停用報修規定
              凡消防車輛機件部分,因使用中發現故障或實施檢查時,
              發現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
              列為停用(如為實施保養中不需料件者,不得列入停用)
              。
          二、停用報修作業
          (一)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各消防分隊除依規定先以電話
                報備外,經檢查須更換零件者,負責保養(管)人員應
                填具報修單(如附表四-八) ,立即依規定陳報修復,
                俾使消防車輛器材隨時保持高度之妥善率。
          (二)報修之車輛,應經具技術能力人員查明屬實後再進廠修
                理。
          (三)緊急維(搶)修之車輛,保養維護單位得立即維修,但
                保管使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事後三日內補齊請修資料。
  第八節  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使用之表格,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本章附表之格式
              印發所屬單位使用。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建立「消防車輛登
              記卡」(如附表四-九) 、隨車裝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
              裝備器材登記卡」(如附表四-十) 各一份併同各項相關
              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併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以詳實該車之完
              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三、本章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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