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第一節 消防車輛汰舊換新規定
依第二章第六節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辦理。
第二節 保養檢查實施項目
一、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四
-一)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
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
處置措施。
二、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
(如附表四-二),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
三、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維護單位一律使用「消
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如附表四-三)紀錄保養
維修工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
(如附表四-四)實施檢修,並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
要求實施檢修。
第三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指定保管使用人或操作人員擔任,通常包括
每日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油添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
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或受過
專業訓練,且能力與技術均較一級保養較優之人員擔任,
通常更換經認知不堪用之小總成、零組件、旋緊、調整及
定期潤滑保養等工作.並得視保養人員維修能力實施超級
保養。
三、三級以上保養(三至五級綜合大修):係對主件之修理及
不堪用總成之翻修等,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廠得採契約或
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
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
對所屬單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應杜絕濫用與敷衍不實之保養維護。
二、保養維護人員
各級消防機關專責保養維護單位之車輛保養技術人員或遴
派之保養修護之人員,應負責消防車輛二級或三級以上保
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所需(人力不足
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並協助檢查之實施、督導保養
工作,並將檢查結果及需要興革意見,適時提供主管瞭解
。
三、保養(管)人員
對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等應注意使用操作及維護保養
,並依規定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銹、
潤滑、旋緊、加油、添水等維護工作且詳實紀錄。
第五節 保養檢查區分
一、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或副保養(管)人擔任,
每日均須依排定之時間實施檢查及保溫,如發現有不正常
現象,即予設法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
調整或修護者,應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二、週保養檢查:由各消防分隊長督導使用(保管)人員按「
預防保養計畫表」排定時間負責實施週保養檢查,「消防
車輛每週檢查步驟、項目分配表」(如附表四-五),其
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路試、操作等情形,並
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即依規定處理。
三、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未設中隊者由分隊長實施)負責
,督導所屬按照排定日期實施,並將各單位所有車輛予以
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裝備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要求不銹、不破、不髒、不缺,按規定詳實記錄並陳報
上級,以作為考核依據。
四、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未設大隊者由中隊長實施)負責
,並指派適當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春、秋兩季為不定
期檢查,夏、冬兩季為定期檢查),其檢查重點,在車輛
器材保管、保養維護、使用狀況、數量清點、保養業務資
料檢查核對及所屬單位保養業務執行情形等。
五、各級消防單位實施保養檢查之時機,均依「消防車輛裝備
器材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四-六)辦理。
六、月、季、半年等之保養檢查,使用「消防車輛檢查評分表
」(如附表四-七)評分。
七、送修之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應檢具送修資料,並應
在受檢三日前辦理為有效。
第六節 預防保養計畫
一、計畫之實施:由各級消防機關負責,應將所屬編制內所有
消防車輛,依單位別,分別按照編號順序編入預防保養計
畫表內(週保養檢查由分隊長現地督導實施,月、季、半
年保養檢查原則均須由保養維護單位實施,無故未實施並
經催告五日者,申誡一次),依照保養維修之能量,預先
排定保養勤務實施時間,平均分配全部消防車輛保養時間
,藉使每日保養工作量平均,而消防車輛亦可獲得保養最
大效果。
二、保養勤務符號如下:
┌─┬─────────────┬──────┐
│符│ 代表何種勤務 │ 附記 │
│號│ │ │
├─┼─────────────┼──────┤
│W│表示每週保養檢查,W1 表示│ │
│ │第一週、W2 表示第二週 │ │
├─┼─────────────┼──────┤
│M│表示每月保養勤務,M1 表示│ │
│ │第一個月、M2 表示第二個月│ │
├─┼─────────────┼──────┤
│Q│表示每季保養勤務 │ │
│ │ │ │
├─┼─────────────┼──────┤
│S│表示半年保養勤務 │ │
│ │ │ │
├─┼─────────────┼──────┤
│L│表示已排定或實施的潤滑保養│ │
│ │ │ │
├─┼─────────────┼──────┤
│P│表示因待料件而停用 │ │
│ │ │ │
├─┼─────────────┼──────┤
│A│表示因肇事而停用 │ │
│ │ │ │
├─┼─────────────┼──────┤
│O│表示在修理中(三級以上) │ │
│ │ │ │
└─┴─────────────┴──────┘
三、實施保養之方法
(一)預防保養計畫排定後,依表列日期實施預防保養工作,
並得視保養工作內容,採進場維修或技術人員游修方式
實施,並應將實施保養情形記載於「保養修護工作紀錄
簿」內備查。
(二)保養維護單位對於按照規定前來或以游修方式實施保養
之消防車輛,經檢查認為不必更換零件,僅需調整、潤
滑者,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保
養後,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亦應填入「保養修護工作
紀錄簿」內備查。
第七節 消防車輛停用報修規定
一、停用報修規定
凡消防車輛機件部分,因使用中發現故障或實施檢查時,
發現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或正在保養修理中者,均應
列為停用(如為實施保養中不需料件者,不得列入停用)
。
二、停用報修作業
(一)凡停用報修之消防車輛,各消防分隊除依規定先以電話
報備外,經檢查須更換零件者,負責保養(管)人員應
填具報修單(如附表四-八) ,立即依規定陳報修復,
俾使消防車輛器材隨時保持高度之妥善率。
(二)報修之車輛,應經具技術能力人員查明屬實後再進廠修
理。
(三)緊急維(搶)修之車輛,保養維護單位得立即維修,但
保管使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事後三日內補齊請修資料。
第八節 一般規定
一、本規定所使用之表格,由各級消防機關依本章附表之格式
印發所屬單位使用。
二、消防車輛(包括編制內所有車輛)均應建立「消防車輛登
記卡」(如附表四-九) 、隨車裝備器材均應建立「消防
裝備器材登記卡」(如附表四-十) 各一份併同各項相關
車籍證件資料、登載保養維修情形等資料、平時檢查資料
等一併裝入「隨車資料袋」內妥善保存,以詳實該車之完
整動、靜態紀錄資料。
三、本章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