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三、技術規格:
(一)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並確認該標準是否有修
      正及其適用範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件,由提出採購申請之需
      求單位(以下簡稱需求單位)綜合考量,比照辦理。
(二)需求單位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應切實依照採購法第二
      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採購標的是否有國際或國家標
      準之適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1.國際標準之適用: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轉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APEC)一九九六年決議認定之二十七個國際標準組織包括 BIPM
        、 BISFA、 CAC、 CCC/CCD、 CIE、 CISPR、 IAEA/AIEA、IATA
        、 ICAO/OACI、ICRU、 IDF/FIL、 IEC/CEI、IFLA、 IIR/IIF、
         ILO/OIT、 IMO/OMI、IOOC/COI、 ICRP/CIPR、 ISO、 ITU/UIT
        、 OIE、OIML、 OIV、 UIC、UNESCO、 WHO/OMS、 WIPO/OMPI。
      2.國家標準之適用: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利用國家標準 CNS
        檢索系統(http://www.cnsonline.com.tw/)查詢。
      3.無國際標準且無國家標準者,始得適用其它地區性標準(如 EN
        、NFPA、 JIS、 ACI、ASTM  等)或訂定較嚴之標準並應依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四三七九三號函頒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
        行注意事項辦理,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三)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成立規格小組(得由本署業管
      人員、縣(市)消防機關或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原則於預算年
      度二月底前完成規格訂定並簽送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如前有雷
      同之招標案例、規格條件簡單或委由規劃設計等技術服務廠商辦理
      者,經簽准得免成立規格小組。需求單位應依前述期限列管預算執
      行時程。
(四)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減少採購案件發生異議、陳情、檢舉等爭議。
(五)巨額以上採購案件,需求單位應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
      益分析作業規定,經簽准再移採購單位辦理採購。採購項目屬共同
      供應契約項目者,應依內政部消防署集中採購電子化作業須知辦理
      。
(六)技術規格訂定後,需求單位應依採購案件需求,併同檢附採購案件
      申請書(如附表一)、預算金額表(如附表二)、規格審查表(如
      附表三)、驗收審查表(如附表四)、財物採購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五,查核金額以上適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移
      送採購單位作為招標文件制定依據。
(七)核准之規格文件,由需求單位填具採購案件移辦複核單(如附表六
      )確實完成複核後,併同規格電子檔,移採購單位再複核後憑辦招
      標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一、配合採購法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需求單位依採購特性擬訂技術規格時,應
    考量節省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相關措施,並編列相應之計畫預
    算,以達預期採購效益,爰修正第二款序文及第四款。
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決議之年份及認定國際標準個數由阿拉伯數字修正為
    國字,以符法制體例,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
三、第二款第三目酌作文字修正。
98/01/09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5  月 19 日於「長效型呼吸器共同供應契約 3  組
案」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上所載,有關規格適用標準本署應更為嚴謹,經本署於 97 
年 5  月 26 日召開檢討會議,決議將工程會判斷之意旨納入規範,爰修正第二款,
增列有關國際標準等適用應注意規定。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