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參、執行方式
一、輔導對象
    民間團體接受本署 (或轄區消防機關 )輔導實施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應具備左列條件
    1.經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消防機關為其主要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救災社團。
    2.社團章程所定設立宗旨及任務主要係從事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
    3.未來能協助並配合消防機關執行救災、救難及救援工作者。
二、辦理程序
    各直轄市、縣 (市) 消防局 (警察局) 應訂定訓練實施計畫,並檢附
    左列文件函報本署。
    1.消防機關輔導民間團體訓練實施計畫書。
    2.轄內與消防任務相關之民間救難團體統計表 (附件一) 。
    3.經費需求概算書。
    4.師資與課程編排表 (師資應註明學經歷及現職,另課後應排測驗時
      間) 。
    本署審查右列文件通過並核定各消防機關補助金額後,依所報訓練計
    畫施訓,並於結訓後十日內檢據報本署核銷 (倘需預撥金額應先提出
    申請,並以總額三分之一為限) 。
三、經費支應
    1.訓練經費參照本署「輔導及委託民間團體加強各項救災、救難及救
      援等訓練費用標準表」 (如附件二) 支應。
    2.本年度各單位經費支應,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限。
四、配合措施
    1.社員名冊、受訓狀況、裝備器材配置清冊、無線電頻道、代號等與
      救災相關資訊,應主動提供消防單位建檔列管並隨時更新。
    2.建立與消防單位之快速連繫管道,每年舉行座談會或聯合演習至少
      乙次,溝通觀念作法與提升救災整體功能。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